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
1、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或股份的子公司;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新年朋友圈说说简短3、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是指在参股公司中,母公司是第一大股东并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
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如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大会,以下皆同)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母公司可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后简称外派人员),并根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定外派人员人选。外派期间,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外派人员应由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关规则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班子选举、聘任或任命。
第八条外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私自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外派人员权责如下:
(一)外派董事、监事
1.依照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义务,承担董事、监事责任;完结动漫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5.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签署有关决议,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的决定。
6.外派董事、监事可在子公司领取一定的报酬,具体金额由子公司股东会确
定;外派董事、监事在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记入子公司成本;
7.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特别要求
(1)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设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原则上由母公司总经理担任,其在履行职权或签字时,应按照子公司《章程》、母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母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职权;对于需经母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后方能实施的事项,则须待母公司履行完批准程序后按照母公司的意见行使职权或签字。
(2)对于设有董事会的非全资子公司,原则上由母公司董事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履行职权或签字
洗发水推荐时应按照子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对于还需经母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后方能实施的,则须待母公司履行完批准程序后按照母公司的意见行使职权或签字。
能源与动力工程就业方向与前景(二)专职外派人员
1.专职外派人员应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并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在发现有悖于公司发展事项或是其他特殊事项时,应及时向母公司汇报;
2.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3.在任职期间,按照《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lol登陆错误
4.专职外派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薪酬及社会保险按《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6.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子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分别为年度董事会和中期董事会,年度董事会于每年3月前召开,中期董事会于每年7月前召开,子公司为公众公司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和实际需要决定召开时间。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原则上应在会议通知发出前提交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会议内容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有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原则上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批准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资料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并及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指导和监督,对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本制度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母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制定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维护母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十二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营计划应包括主要经济指标、研发、销售、生产、采购、工程建设、投资等各个业务的计划情况,工作报告应就经营计划所列内容的实施情况逐一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完善内外部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论证,进行充分评估,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
告,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母公司与子公司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母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及期货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投资,应事先将具体方案报母公司投资发展部,待审核同意后,按照专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备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全资、控股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子公司应在次月前5日内向母公司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审计部递交上一月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结束后
10日内递交季度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递交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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