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且前述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后,被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企业股东、董事或者其他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清算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保护企业及其职工、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组应当充分关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和关联。清算组在行使职权时,应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并在《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未明确的情形下,参照适用《企业
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同时理解,强制清算程序原则上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当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并且无法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偿债时,清算组应当及时启动企业破产申请程序。
第三条 (清算组职责)蓝牙耳机怎么使用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冯绍峰郭碧婷>我们即将逝去的青春(七)管理和处分企业资产,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九)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清算组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必要时有权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清算程序第四条 (工作原则)清算组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企业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企业存续期间的各种民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清算组行使职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企业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效率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企业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清算组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企业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企业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企业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且兼顾职工利益、股东或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和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并按照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接受协会指导监督。
第二章 团队组建
第六条 (不得担任清算组的情形)机构或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清算组的其他情形。
百度离线下载第七条 (利害关系)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行使职权的,可以认为存在本指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 与企业、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为企业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 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企业、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四) 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企业、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企业、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与债权人或者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接受指定)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清算组成员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九条 (回避)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在接受指定后发现存在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清算组提出回避申请的,清算组应当审查。清算组审查后认为不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指派人员)人民法院指定中介机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被指定通知后三日内根据个案情况指派清算组成员,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
名单应附所在机构的公函、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以及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或执业证照)复印件、,并指明接受债权申报的联系人和债权申报方式。
清算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且为单数。被指派人员应与中介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依法接受中介机构管理,且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律师事务所指派人员应均为专职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人员应均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破产案件指派人员应均为专职清算师或具备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应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对清算组成员指派另有要求的,中介机构应当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清算组组长)清算组应指派清算组组长一名。清算组组长代行企业诉讼代表人职权,可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 (亲自办理事务)清算组成员应亲自办理清算事务,不应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部分委托或授权除外。
第十三条 (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红星照耀中国考点清算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清算组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报人民法院备案。
企业原有相关制度,与清算工作不冲突的,清算组可以予以沿用。
第十四条 (清算组议事机制)清算事务由清算组集体决定。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经全体清算组有表决权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就表决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聘请工作人员)清算组可决定聘请必要工作人员协助履行清算组职责。清算组或企业应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应与被聘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六条 (更换清算组)中介机构被指定为清算组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在相应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清算组:
(一)中介机构发现存在本指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
(二)中介机构发生解散事由的;
(三)中介机构被移出管理人名册的;
(四)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更换清算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变更清算组成员和团队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应在相应情形发生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清算组成员:
(一)发现存在本指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
(二)清算组成员死亡的;
(三)机构指派的清算组成员离职的;
(四)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五)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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