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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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8
施行日期
2007.07.18
文号
豫司文[2007]164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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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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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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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情人祝福语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7]16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 警务督察的任务:
  (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
  (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
  (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
  (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
  (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
  (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第三条 警务督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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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警督察。督察部门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进行的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帮助有关部门和个人立即整改;
  (二)专项督察。根据司法部、省厅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或者针对监狱劳教单位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集中督察警力,开展督察活动;
  (三)定期与不定期督察。警务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情况、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警容风纪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四)明查与暗访。警务督察人员组织督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督察单位,也可以进行暗访。暗访时制定严格的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的内容:
  (一)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朝代的先后顺序
  第五条 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犯“双六条禁令”的处置:
  (一)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现象时,应当立即制止。其中对情节轻微的殴打、体罚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二)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违规使用支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规使用警械、警车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支、警械、警用车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行为的,按索要、收受金额数量的多少由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五)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工作期间饮酒的,应当现场予以纠正;对开警车、着警服在工作期间饮酒的,督察部门应当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并报告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通报;
  (六)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督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应当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对赌资较大,影响较坏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督察人员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的改造管理现场、教育学习现场、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监狱劳教单位堵塞漏洞,做好防范工作。
  第七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带离现场,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
  (一)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歪戴警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常服时,内衣下摆外露;
  (三)着警服时,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着警服时,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高于4厘米;
  (五)着警服时,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指甲、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留披肩长发;
  (七)着警服时,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倒卧、举止不端正;
  (八)着警服时,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酗酒。
  第八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通知所在单位领回,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酗酒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二)非警务擅自携带武器、弹药进入公共场所;
  (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态度蛮横,不服从督察;
  (四)被督察时拒不出示证件,说假话。
  第九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将人带离现场,并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持、持械威胁他人,扰乱公共秩序;
  (二)猥亵、调戏妇女或者有其它流氓行为;
  (三)携带、观看、传播、贩秽物品;
  (四)参与嫖娼、走私、、;
  (五)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
  (六)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者造谣惑众。
  第十条 督察中发现违反纪律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由督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告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别移送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受行政处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当降低或取消的,督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告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部门作出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督察部门在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督察时应着警服,并随身携带工作证和警务督察证件。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人员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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