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案件管辖2012网游排行榜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审查
第二节 破产能力审查
第三节 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四节 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
第五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六节 受理破产申请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七节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八节 破产受理后的效力
第三章 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
第一节 债权申报
第二节 债权审查和核查
第三节 债权确认
第四节 异议债权救济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送男客户礼物送什么最好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
第二节 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二节 撤销权的行使
第三节 取回权的行使
第四节 抵销权的行使
第七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界定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
第八章 重整程序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二节 预重整程序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和解程序
迪奥化妆品 第一节 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表决、执行及终止
第十章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
第一节 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快速审理方式的具体适用
第十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只恨一个人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的破产案件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营运价值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案件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一条 【一般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设区的市级(含本级及其所设直属分局)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企业初始登记机关和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现登记机关作为核准登记的依据。
第二条 【特殊管辖原则】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涉及公众利益,或者重大、疑难、跨境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转破产审查的破产案件,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条 【一般管辖原则】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存在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决策机构为主要办事机构。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将注册地或者登记地认定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宜管辖的,由拥有该主要财产企业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的集中管辖】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如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集中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应当提交已经进行协商的有关说明及材料。经过协商、协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双方遵照执行。其中有关事项依法需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
第六条肉加馍 【管辖权转移】中级人民法院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有权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和辖区两级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力量,自主决定是否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移交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清算程序 第七条 【指定管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如存在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上诉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受理裁定的,也可另行指定受理该案的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审查
第八条 【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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