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研究室[关于理解和把握九民纪要第118条的解答]全文
上海高院研究室[关于理解和把握九民纪要第118条的解答]全文
关于理解与把握《九民会纪要》第118条若干问题的解答
司法实践中,个别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或《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10号批复)第3款提起诉讼,要求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九民会纪要》第118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规定与说明。相关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需准确理解与把握。
准确区分违反清算义务责任和违反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
增值税发票怎么开1.法律前提不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清算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有公司解散后的法定清算义务,当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而《破产法》及10号批复规定的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的前提是公
司的相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义务,如《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破产清算申请义务、《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破产配合义务时,法律规定其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律依据来源于《破产法》。
城堡名2.适用阶段不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清算责任,一般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由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即可主张,但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终结后主张。而《破产法》及10号批复规定的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的承担,只能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因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均不得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权利。
3.法律后果不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清算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个别清偿。《破产法》第7条第3款、第15条及10号批复规定的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后,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属于集体清偿。
清算程序
关于主张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是否限定在破产程序内的问题
管理人或个别债权人依据10号批复第3款提起诉讼,要求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的,应当限定于破产程序中。
理由:1.破产程序是概括清偿程序,功能在于彻底了结债权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债权人再个别起诉并用于清偿自身债权,缺乏法律依据。
2.请求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承担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的,不必以破产程序终结作为判断因果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怠于履行破产申请或配合义务、是否造成债权人损失等事实,基于管理人的接管义务以及对债权人的充分告知义务,相关事实均可在破产程序中即得以固定和查明。
圆脸男生发型图片3.限定于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是发挥破产制度功能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一揽子解决纠纷,也有助于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督促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积极履行破产申请及配合义务,同时也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对追回的责任财产进行分配。
关于主张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时,诉讼主体如何列明的问题
元宵诗词关于原告,根据《九民会纪要》第118条第4款规定,“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管理人起诉时,系代表债务人企业,此时列债务人企业为原告,管理人为诉讼代表人。个别债权人起诉时,列个别债权人为原告。关于被告,应当列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为被告。关于第三人,由于判决胜诉的赔偿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当个别债权人起诉时,应同时列债务人企业为第三人(管理人为诉讼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债权人以管理人不提起诉讼为由,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履行前置程序,即个别债权人首先要求管理人提起该诉讼,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管理人不提起诉讼时,个别债权人方可提起诉讼。
关于主张破产申请及配合责任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问题
鉴于此类案件系在破产程序内提起的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诉讼,当事人均涉及破产债务人(原告或第三人),故属于破产衍生诉讼范畴,且从有利于相关案件与破产案件的衔接,
有利于财产入库和追加分配的角度考量,应当由受理破产法院管辖。对一审裁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应由各受理破产法院对应的二审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