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申 ...
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
【法院观点】
强制清算程序被裁定终结后,如有证据证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恢复清算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以A公司没有任何账册、重要文件,且无法在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为由,裁定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经查,A公司的部分账册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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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就存于某市公安局。2011年1月,A公司在北京召开股东会议,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参加了会议,并形成股东会议决议。故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恢复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再审法院认为:第一,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财产,有证据证明A公司尚有账册,并存于某市公安局,A公司人员并非下落不明,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庭参加其他案件庭审,也出席过A公司的股东会议,因此A公司不具备无财产、无账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第二,原裁定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条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清算组如未能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有提出延长清算期间申请的义务,并未规定法院可以据此终结清算程序。第三,原裁定载明终结A
公司清算程序后,B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有关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A公司应由原清算组继续进行清算。再审法院据此裁定恢复A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律师点评】
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仍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经清算公司债权人、股东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恢复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中原审法院接受A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A公司在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应由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解决。原审法院以A公司无财产、无账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能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为由,作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B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了A公司不属于无财产、无账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便是A公司清算组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法院也没有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依据,故原审法院据此规定作出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本案中的A公司不具备《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原审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无法清算案件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形和处理方式: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
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上述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案件适用的情形和处理结果,反过来看,如果强制清算公司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就不得作出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在强制清算案件中,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妥善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角度出发,如果强制清算公司具备有财产、有账册、公司人员并非下落不明的条件,强制清算工作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法院就不能简单地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案件。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目的
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法律、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发现清算公司仍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的,经公司债权人、股东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恢复强制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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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帽子(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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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哪个装修公司好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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