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条例与医保服务协议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一. 什么是七吻合? 答: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辅助检查结果、记录(含医嘱 执行记录、手术记录、理疗记录等)、票据和费用清单等七项记 载医疗服务内容的资料保持一致或吻合。
二. 什么是购销存比率?
答:指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品规药品或医用耗材,“本期销售、期末
结存数量之和”与“期初结存、本期购进数量之和”的比率。
三. 什么是违规金额?
答:指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所涉及的费用总金
额,包括给医保基金、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等。
四. 什么是分解住院?
答:将未到达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再办理入院。
分解收费:违反统筹地区医疗服务工程及价格收费政策规定,将某一
诊疗工程的费用分解成多个收费工程进行收费什么是重复收费?
答:收费工程的内涵已包含了某操作,在收取该收费工程的同时又单
独将工程内涵中包含的操作单独收费,或者使用某一诊疗工程、药品、
医用耗材后,反复屡次收取该诊疗工程、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
五. 什么是套用收费标准与高靠收费标准?
答:套用收费标准:因某一诊疗工程本身无收费标准,而使用其他收
费工程标准进行收费。
高靠收费标准:因某一诊疗工程收费标准较低,而挂靠另一收费标准
掌握的知识点
比较好听的歌高的诊疗工程进行收费。
六. 什么是虚记医疗费用?
直角转弯技巧答;将未施行的检查、检验、、诊疗工程或药品、医用耗材记入基本医疗保障结算。
七. 什么是虚构医疗服务?
答: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办理虚假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或急诊医疗服务等。
八. 什么是伪造医疗文书?
答:利用参保人员信息,伪造或者编造病情证明、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记十.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答:做到“十个应当”
(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二)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三)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四)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五)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空之轨迹攻略(六)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八)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九)应当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O十一.定点医药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售后服务工作总结(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保罗 沃克车祸事件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分、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处方。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工程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工程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
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虚构医药服务工程。
十二.定点医药机构法律责任给予责令改正、约谈、1倍以上2倍以下、暂停服务等
处分情形(根据条例第38条)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工程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工程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1.给予责令改正、约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形(根据条例第39条)
(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
工作;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
据;
(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给予责令退回、2倍以上5倍以下、暂停服务、依法撤消执业资格的情形(根据条例第40条)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明材料,
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什么基金(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
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工程;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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