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的分析比较
作者:李治蓉 施林楠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9期
作者:李治蓉 施林楠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9期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摘 要: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保险,都是为了保证被保人的经济利益在发生意外事件时的损失减少到最小,但同时二者又在被保对象,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本文主要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分别得出二者相通和不同的方面。
爱国的文章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
一、内涵及原则
社会保障是国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公共政策,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从性质上划分,可分成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社会保障的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互济性原则,强制性原则。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的原则主要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都是使被保人的经济得到保障的方法,前者是一种政府行为,后者是经济行为或者是一种合同行为。二者在内涵上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对公民生活遇到社会风险时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物质帮助,是通过国民收再分配,对社会弱势体进行保护的社会收分配政策。而商业保险主要是分摊灾难事故所致损失或风险管理的一种经济方法,容桂邮编是一种合同行为。社会保障由政府举办u盘无法识别怎么办,是非盈利性的,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快递价格计算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社会保障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而且范围相当广泛;商业保险的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
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原则上区别主要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二者虽然都有涉及公平方面的原则,但社会保障的公平是相对于收入分配来讲的,商业保险中保证公平则是由市场经济
的公平性决定的。社会保障的原则是由于其制度安排属于公共产品,是政府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由于商业保险行为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以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由于在商业保险的实践中,损害的原因错综复杂,因此要实行近因原则;由于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经济补偿,因而损失补偿原则成为保险的重要原则。
二、作用
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于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通过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它具体表现为: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
保险的作用是由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保险职能实现的后果。因此,经济保障就是商业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的直接作用体现在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提供物质保障。保险的间接作用包括由保险的直接作用所引发的第二层次的作用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内容所引发的作用。
在作用方面,二者相通的地方主要为都实现了促进社会的目的,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而且二者都是通过保证社会再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而实现保证社会的。二者在作用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方法上。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来实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商业保险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互动活动来实现其对货币流通所发挥的辅助性调节作用,从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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