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铜川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设备装备技术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实现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煤炭行业颁发的《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分为局、矿、区队(车间)三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相应的业务范围,配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条机械动力处是全局机电设备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机电设备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机电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局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游子吟的意思
2、制定局中、长期机电设备发展规划。
3、参与基本建设矿井及改扩建矿井成套设备的选型和计划审查工作。
4、参与全局年度机电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计划和审查编制工作。
5、负责组织全局各类机电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审批工作,组织设备招标及设备到货验收工作。
6、负责机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7、定期组织机电设备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交流推广机电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8、组织全局机电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汇总、上报及残体处理管理工作。
9、负责全局闲置设备的封存及平衡调剂。
10、负责全局设备台帐管理及报表统计上报。
11、负责或参与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
12、负责局内机电设备维修网点、生产厂点产品质量价格的监督及资格证的审验工作。
13、负责成套采掘机械化设备和其它主要生产设备租赁使用的审批工作;并对租赁费计提标准及租赁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负责组织对大型固定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并对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技术性进行评价。
15、组织全局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动力科是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局颁发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编制机电设备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并上报机电设备更新及大修理建议计划,在局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根据本矿生产安排及相关工程进度情况编制所需机电设备的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局机械动力部。机械设备折旧年限
3、负责检查区队(车间)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4、负责或参与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统计及上报工作。
5、负责设备台帐、牌板和档案管理工作,正确填写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
6、负责机电设备管理指标的分解、考核和实施工作。
7、负责组织本单位机电设备的到货验收、发放、安装调试工作。设备到货验收后应进
行登记、建账、建卡,并及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卡。验收卡由矿动力科、生产科、财务科、计划科、监察科等部门共同填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名负责。
8、负责搞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待修率达到规定要求、降低事故率。
9、负责设备标准化管理工作。农产品滞销
第五条区队(车间)在机械动力科领导下,做好本区队(车间)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矿(厂、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负责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使用、保养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搞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3、认真及时做好停用、待修设备的回收、升井和交库工作。
4、做好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记录。
5、积极奴隶弯成矿(厂、处)下达的设备管理“三率”指标。
第六条供应处负责费租赁设备及成套设备的订货(不含铜局发【2003】112号文件所下放的租赁设备)、中检、验收、仓储、发放及商务纠纷处理工作。
对大型设备或技术性较强的设备验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七条机电公司是矿物局下属的直接为全局生产服务的主体经营性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局颁发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负责全局租赁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租赁设备更新、大修理建议计划,参与设备的选型、订货、招议标工作,负责合同签订、设备出厂前的中检、到货验收、仓储、发放、索赔等工作,并及时向机械动力处上报更新设备完成进度表、设备发放表、各单位租金回收表及使用情况月统计报表。
3、参与租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负责报废设备的残体回收、仓储及处理业务。并及时向局机械动力处上报报废设备回收及处理明细报表。
4、参与制定局中、长期机电设备发展规划。
5、参与租赁设备重大机电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6、负责租赁费用的收取及租赁设备台帐管理和报表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每年与机械动力处核对一次设备台帐。
7、负责租赁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大修记录的建档,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8、负责各矿生产接续所需租赁设备的准备与发放工作。
9、对当年新更新的租赁设备,由局组织按财务规定每季度决算一次,使设备使用和费用计提同步。
第八条各单位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械动力科科长、设备管理员聘为局设备管理网员。局定期召开设备管理网员会议,研究解决设备管理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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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计划、更新、大修
第九条主要设备的更新改造,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经矿(厂、处)总工程师审查,并上报局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下年度设备更新、大修理建议计划每年10月底前报局机械动力部,有机械动力处协同局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局年度专项资金的正式计划,局正式计划下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设备更新计划在实施时,必须由分管机电的矿长(副总)和动力科管
理人员审核后报局有关部门审批,按局比价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外委设备大修理计划及商务合同必须报局机械动力处审批,有机械动力处会同有关部门对修理厂家的资格证与维修范围及信誉度以及修理费用进行审核后,方可实施。严禁在无设备检修许可证的单位、厂家进行修理。对煤机厂承担的设备及大修理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委托单位通过内行支付30%的预付款,开工后按进度拨付,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局内无力承修的大修设备,需经局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采取招议标方式确定承修单位。
第四章订货管理
第十三条设备选型的原则
1、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
2、选购的设备必须“三证”“一标志”齐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符合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3、选购高效低耗、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节能产品。
4、新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的选用,必需进行考察和论证。
第十四条设备购置按照《铜川矿务局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所选购的设备由机械动力处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煤安标志等进行审核。未经局审批得一律不得报账参加决算。
第十五条设备订货必须在生产厂家或其经销部直接订货,坚决杜绝在服务公司、个体经营的门市部及中间商订货采购,对不负责任、图谋私利、乱买乱购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各矿(厂、处)自行研制设备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科室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图纸审查工作。设备制成后,须经过局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确认制造质量和各项参数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方可决算进入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对属于移交租赁范围的机电设备采购,由各单位列入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由机电公司集中统一采购,并配合供货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需验收的设备,由机械动力处组织,按照设备订货合同及有关技术需求要求对订货设备进行到货验收,大型设备要到厂进行验收(需进行配套试验的设备,乳厂方不具备条件,可在矿井地面进行),验收后符合标准,方可发货。
第十八条对于生产急需、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下所急需的设备,经局领导批准,方可采购。
第十九条对机电设备的采购,按照租赁(含以下放的租赁设备)和非租赁设备管理范畴,分别由机电
公司或物资供应公司按照«铜川矿务局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局成立机电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生产局长、经营局长、纪委书记、机电副总、机械动力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机械动力处、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局法律顾问室、物资供应公司、机电公司的有关人员及设备使用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在招议标申请时,由局机电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先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投标能力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合格后,由局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招议标。
第二十二条招议标决定生产厂家后,机械动力部牵头,分别由机电公司或物资供应公司和设备使用单位及中标厂商签订技术协议。再由机电公司或物资供应公司负责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同中标厂商签订订货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设备技术要求,相关资料、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然后将比价采购表、技术协议、订货合同一通
报机械动力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设备到货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会同财务部门转增固定资产,并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检查核实。
第五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到货后,机电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配合各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1、及时按装箱单及订货合同对到货设备进行清点,不得有缺件。
2、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检查,不得有损坏,质量必须合格。
3、设备到货验收后,应进行登记,建账建卡。并及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卡。验收卡由机电、财务、监察等部门共同填写。
4、到货设备必须与票据、技术资料相符,票、货缺一者不予决算。
5、在设备到货验收和安装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索赔期内由订货单位及时向制造厂家要求赔索。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做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牌、物四对照;设备、财务帐两箱符。
1、每年组织进行1--2次设备大清查。
2、通过清查,年终决算,调出调入,价让以及报废,及时调整设备台帐。
3、建立采掘区队、车间设备保管手册,每月必须核对一次。
4、设备要建立四种台帐,即设备固定资产台帐;电动机台帐;仪器、仪表台帐;低值易耗台帐;按台帐卡片内容填写清楚。
5、所有设备必须按照租赁和非租赁设备进行逐台编号管理。
6、建立设备管理牌板,牌板要反映全矿和区队车间设备全貌且和实际相符。
7、每年各单位机电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一次设备台帐。
8、每年各单位机电部门与机械动力处核对一次设备台帐。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下方的租赁设备,其折旧年限,折旧费提取标准仍按原租赁设备规定标准执行,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应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设备大修理费用按标准预提,合理使用。大修理费预提标准为:一般固定资产设备按其原值的2.5%预提,普采设备按其原值的5%预提,机电公司租赁设备按原值的8%预提。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和资料
1、基本建设移交的设备设计、安装、验收等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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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设备(矿井四大机械、2t/h及以上的锅炉、35KV的变压器、采煤机、综煤机、综掘机、液压支架、露天挖掘机、潜孔钻、内燃机车、机厂精、大稀设备)要建立履历薄,并要有以下档案资料:①说明书;②合格证;③装箱单;④到货验收单;⑤随机图册;⑥安装图纸、隐蔽工程记录、调试记录、验收单;⑦历次试验记录、性能测试记录;⑧技术改造文件、内容;⑨历次大修记录、大修检修卡和验收资料;⑩维修手册;运行记录。
3、各矿要建立矿井设备技术特征卡号。
4、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卡片应报局机械动力处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修改上报。
5、各矿要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风、排水、通讯信息、供电、供热、供水等系统图,绘制分区设备安装布置图‘
6、有设备封存、转让、外借、报废资料。
第二十九条机电设备调拨、价让、借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矿务局内部调拨设备时,实行无偿调拨,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财务处批准,调入、调出单位在“铜川矿务局固定资产设备调拨单”上盖章,再经机械动力处、财务处盖章后生效。
2、调出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或完整,并将附属设备、专用工具、设备档案等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3、向局外单位调拨或借出设备时,一般设备经机械动力处、财务处同意,业务主管局长批准;矿井主要设备、综机、精、大、稀设备,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4、向局外价让设备时,实行先付款后提货,以质论价,适当参照现行价格,由买方、卖方、机械动力处、财务处等单位参加协商,报主管局长批准,局批复后方可价让。
5、向局外借出设备时,必须经局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租用合同,月租金按设备原值的10—15%计提,且每月必须缴纳一次租金。
6、设备的价让和租出的收入,应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各设备使用单位无权出售或价让国有资产,若确需出售,必须经局动力处、财务处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出售。若经发现私自出售设备者,按设备原值的5—10
倍处罚,并对当事人及部门主管领导处以1000元及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横向联营或外出承包工程需投入设备时,各矿(厂、处)向局提出书面报告,一律实行有偿占用,经局批准后方可投入。局多经系统集体和个体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占用局内国有资产设备必须按规定缴纳全部费用,并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
忘记准考证号怎么查四级成绩第三十二条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得转让和扩散,待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和出租。
第三十三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包括备用、特种储备)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安装使用的设备都属于闲置设备。各矿(厂、处)要做好闲置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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