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安全现状及其问题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安全现状及其问题
互联网众筹是一种新兴的、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投融资形式。它以网络为依托,借助信息平台和社交网站,实现投融资双方需求的对接与撮合,体现其特点:首先,单笔融资规模比较小,融资端多为个人、初创团队或小型企业,融资额从数百元开始,大多集中在1万到10万元的规模,远远低于正规融资动辄百万、千万元的门槛;其次,单笔投资额小,一个融资项目会收到数十乃至数万人的投资,其投资人多为普通民众,可投资金有限。互联网众筹是对正规投融资行业的补充,传统上缺乏有效融资渠道的个人和小型企业,可借助众筹平台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支撑其创新行为;与此同时,普通民众拥有直接参与创新业务投资的权利,共享创新收益。二者相结合,具有金融普惠和金融平等价值,由此形成的市场机制、信用机制和技术机制对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解决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和金融改革有着实验和借鉴意义。
但是,众筹平台交易的小微密集、融资者信息透明度不足、投资者经验欠缺,加之创新业务本身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众筹风险问题和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部分众筹投资兼具资助和捐助性质,使得上述问题更加复杂化。互联网众筹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需要重
笼组词语视。无论从平台自律、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还是从投资者教育、监管措施和法律规范而言,互联网众筹的内外部环境均不完善。当前投资者权益的认定与保护处于模糊或灰地带,亟需重视,需要开展相关的自律、教育、保障与规范工作。
单纯的投融资平台难以解决两端的风险问题,对筹资个人、企业的后续业务流程进行管理,促进相关信息的披露和企业运作透明化,是加强监督、有效控制风险的合理路径,也是助力创业者、构建健康众筹生态的有价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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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筹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立夏吃啥众筹的出发点就是尽量拉近资金供求双方的距离,减少中介的作用。传统的商品预售遵循合同法、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旦商品售卖者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相关的赔偿、退款和召回程序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消费者损失的只是时间成本。但在商品众筹模式下,消费者的预付款兼具预购、投资和资助性质,一旦出现违约,其损失可能难以挽回。而且在法律适用方面,创业者、消费者和平台的意见并不统一,因此当前商品众筹的消费者保护处于模糊状态。而如果严格按照传统商品预售的条款来要求商品众筹,会极大增加创业者的成本,抑制其创新动力,失去众筹在降低交易成本
、鼓励创新方面的巨大价值。从客观形态上,商品众筹介于投资与预购之间,针对其特殊形态提高信息披露水平、警示消费者风险、督促创业者履约,需要平台提供明确、合理的机制。此机制的缺失,扩大了消费者的风险,同时导致平台与创业者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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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众筹模式中,传统金融市场的一套程序被压缩与精简,所有环节均通过投融资双方直接交流进行。投资者只能依赖自身的信息管道和以往经验做出风险与收益判断。同时,投资者只拥有决定是否投资的权力,缺乏足够的信息获取、风险判别和风险定价能力是股权众筹的最大风险。众筹机制的不完善还存在于投后管理。创业投资是一种结合技术、管理与创业精神的特殊投资方式。投资人(消费者)的目标是追求特定条件(例如特定资金量、特定时间周期)下投资回报最
大化,创业者追求的是自身效益最大化,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双方均可能存
在道德风险。
在众筹模式中,由于决策权不对称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遭受道德风险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在资金投入之后,如何约束创业者按照事先约定合理使用这
些资金,并尽最大努力保证消费者的回报,需要相关的程序与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消费者、创业者与平台共同设计有效的创业资本契约,通过适当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协调三者的共同利益,有效制约创业者的道德风险。
传统的投融资管理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利弊互现,众筹模式正是为了消除其中的弊端而进行的创新,其目标是更加开放、平等和自由。由此导致新的问题表现在消费者保护原则不清晰,手段不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健全、规范,消费者与创业者信息不对称;投后管理薄弱,创业者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制约。因此,众筹模式的发展亟需不断完善自身机制,逐步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增强消费者保护。 宣传部个人工作总结
(二)众筹项目的执行风险
项目延误乃至失败是众筹平台上最常见出现的问题。由于众筹项目的产品大多具有很高的创新性与独特性,项目发起人往往因为个人经验、技术基础、生产工艺、生产经验等客观制约导致工期延误,无法按期交货。相对而言,此类问题由于受制于外部因素,对消费者的伤害程度较小,因此消费者易于理解和接受。
严重的情况出现在项目发起人因为主观原因导致的延期交货或者投资人实际获得的产品与其宣传的样品不符。从机制上而言,更为严重的情况是难以量化一件产品究竟是出于主观故意的粗制滥造还是受限于客观条件而不得不做出的修正,因此众筹平台并无足够的手段保证投资者的满意度。而众筹模式缺乏合适的退出机制,甚至无法保证产品的售后服务或者维修等服务,因此更加剧了消费者的损失。当项目无法执行时,资金若还有余额,将这些余额按比例退还给投资者仅仅是对消费者的心理安慰而已,如果要求创业者全额退款,或者提供一定的赔偿担保,则又失去了众筹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初衷,提高了融资成本。因此两者之间的平衡难以控制把握。
总体而言,项目因执行不力出现违约,既存在显性成本,如项目发起人无法通过量产产品获得更多收益,同时也存在隐性成本,例如,再次发起项目融资的难度急剧增加。这些成本会给创业者一定制约,但众筹平台项目跟踪、管理能力薄弱,难以尽早揭示执行风险,导致创业者违约成本低,是众筹模式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消费者承受的主要风险。
(三)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
众筹平台的收入依赖于成功筹资的项目,因此它容易存在降低项目上线门槛、项目审核不
严的情况。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众筹平台可能疏于资料核实或尽职调查,导致错误资料误导投资者。从众筹平台的业务性质上而言,它首先是信息中介,然而在创业者与平台之间,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众筹平台存在道德风险。
目前对众筹平台的法律争论集中于平台的地位与合法性问题,包括众筹平台的登记注册等事项,对众筹平台的经营限制主要是限制平台自融,但整体上缺乏非自融项目的运作细则,同时也未清楚界定众筹平台在一般项目上的权责。因此并未消除众筹平台上的道德风险。
众筹平台要维护两方面的平衡,其一是项目准入门槛和分成收益之间的平衡,其二是项目发起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前者决定众筹平台的短期收益,后者决定着平台的长期收益。目前并无既定规则限定众筹平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介入项目的标准制定和投融资双方之间的协调。但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对众筹平台的基本商业模式做出一定限制,设立一些约束性指标,防止平台之间恶性竞争,导致逆向选择。
(四)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
投资者保护是一个体系性的问题,在以上的机制风险、项目风险和道德风险部分有所涉及。除此之外,众筹模式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难题所在为损失的认定、举证、计算与追偿。因此众筹模式存在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
以商品众筹为例,项目失败是大概率事件,但项目失败本身并未造成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真正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来自于两方面:第一是项目发起人故意做出误导性宣传,项目风险提示不足。第二是项目发起人自我认识不足,过度承诺。二者之间的界限很难区分,而通过各种交流机制,判断项目发起人或者团队的实力是否能完成项目,其实质就是众筹投资者的职责,是投资能力和投资技巧的门槛。此情况导致,即使创业者主观故意,平台往往归咎于投资者的能力不足。
至于性质恶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编造身份,虚构各种材料和证明文件,乃至伪造不存在的产品与设备等。如果需要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对簿公堂,涉案金额小,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更低,然而要承担案件花费与起诉失败的风险,因此,在种种因素制约下,众筹投资者的维权难将是一个客观现实,同样提升了投资者的风险。不仅投资者面临风险,而创业者同样也会遭受投资风险。例如当项目发起人发货后,投资者通过撤销信用卡
交易撤回投资,通过这种方式,支持者在未付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得到大量预购商品。此行为实质为信用卡,导致众筹项目受到影响。类似风险将会随着众筹平台、项目数目的增加而逐渐显现,或许会随着平台的监管与规则的逐步完善而趋于平稳。归根结底,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是一个长期过程,是行业逐步成熟和趋于完备的必经之路。互联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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