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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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龚禹迪
互联网投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摘 要: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但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加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当下亟须关注的问题。本文在介绍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与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丰富了金融领域业务,大大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尤其是快速发展网上支付,既方便了人们的及时使用,又显著降低了银行成本,赢得了大众的广泛认可。但是,互联网金融在表现出强大生命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安全风险问题,如近些年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互联网金融违法事件,客户的个人信息屡遭泄露,金融产品的相关
数据信息等,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深化互联网金融改革,加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当下亟须关注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与风险
(一)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在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之前,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进入决策层视野和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序列。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对应,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各类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和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其金融属性尚未改变,主要业务依然是存贷款、支付结算、投资理财、股权交易、套期保值等方面。
世界语种(二)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与风险好听的英文歌曲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领域的深入融合,在具有两者特征的同时,突破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一些限制,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春节年夜饭菜谱第一,业务覆盖范围扩大,但具有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门槛较低、收入稳定、存取灵活的特点,吸引了更多的人进行小额投资,但也带来了更大的长尾风险,一旦出现风险,便会造成较大范围的深远影响。
第二,减少时间成本,但信息透明度低。互联网技术极大地缩小了空间距离,帮助金融业务信息得以快速传播,减少了交易时间差,但是互联网金融在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的同时,网络虚拟性也会导致交易信息的透明度降低,P2P平台鱼龙混杂,容易造成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投资方和融资方难以正确衡量交易的收益与风险,大大增加了非理性投资或信用违约的可能性。
第三,交易操作方便,但具有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产品创新与客户体验,各机构、平台的交易模式持续优化,如今随时随地、线上办理业务的期待已经实现,极大地方便了客户使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大量数据信息的传递与存储,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一旦技术不完善或系统遭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客户的信息甚至资金安全都将受到威胁。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领域,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许多问题和监管漏洞。因此,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监管机构来看,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经确立了“一行三会”为主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地方金融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三会”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五大原则,其中中央网信办和工信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同时,工商管理部门、
作者简介:龚禹迪(1992—),女,汉族,云南玉溪人。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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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也在职责范畴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应的监管。
思想汇报2010年12月从监管政策来看,自2010年开始,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政府政策、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等。法律法规以监管金融、方面为主,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等。政府政策主要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如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互联网金融常见的风险点进行整治和规范。部门规章主要由“一行三会”发布,如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行业自律文件是由行业协会自行定制的有关信息披露、产品案例、高管人员准入等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化解“多头借贷”、“高收益转贷”、“羊毛党”风险的提示函》,旨对行业内常见的风险进行提示与防范。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设置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并颁布了多项监管政策,但是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大。
一是监管主体职责不清、协调不足。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业务较多,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将以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所有领域全覆盖;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分业监管,即按照业务的性质分类管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的划分不明确,协调配合存在不足,导致监管容易出现真空地带,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P2P业务的监管处于真空与半真空地带。
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传统金融行业经历了长久的发展,信息披露机制已较为成熟,监管部门对信息的审查也较为严格。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模式,许多金融机构容易钻监管空子,如许多网贷平台不公布资金流向,所披露的融资方信息真假难分,而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认知不全面,导致金融平台陷入信用危机。尽管我国已经针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产品、网络众筹融资等出台了相关意见和规定,但是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强制监管,导致互联网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是信用风险监管不到位。我国虽然初步建立起互联网征信系统,但尚未实现全面普及应用,况且在征信过程中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一直居高不下。尽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交易时会要求提供身份验证、资产证明、信用识别等材料,但材料的真实性又难以保证,征信数据失真的背后原因在于征信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征信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对策
(一) 加强部门机构的协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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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具有跨业、混业的经营特征,分业监管机构容易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实现全面的高效监管,因此我国亟须匹配协调一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树立统筹监督思维,从顶层设计出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提高监管效率、高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二) 加强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
首先,我国需要继续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对互联网平台加大资格审查力度,强调信息数据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建立大数据信用系统,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其次,建立健全对信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监管机构依照不同等级的信用违法行为进行公平处理,肃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环境。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意识,推动行业内部信用评估,提倡企业间互相监督,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
(三) 加强监管技术人才培养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高效监督离不开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一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实施动态监管和维护,提高监管的精准性;二是根据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特点和交易方式,不断学习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和方式,及时了解市场的动态,警惕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惯用伎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三是积极引进专业性技术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对既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对新技术、新方法的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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