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
美丽宣言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精神,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市制造业及工业物业产权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则
教师节画画大全简单(一)分割及分割转让对象:工业物业是指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产业用房和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服务用房。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亦可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
(二)分割受让方条件: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的制造业企业。
(三)分割及分割转让约定:允许产业用房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抵押,同时约定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Om2。服务用房不作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但经批准同意并约定可按照不高于受让企业所受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总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随产业用房一并分割、转让或抵押。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应标注共有方式;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消防通道、地上停车位、电梯、楼梯、大堂、其他公共场所等公共空间均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项应标注自持情况和再次转让起止年限。
(四)分割销售和监管:工业物业产权办理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应提供征得属地人民政府或所在的园区管委会同意的销售方案,销售方案要明确建筑物层数及总面积、具体分割销售范围及面积、自持比例和再次转让年限等条件情况;产业用房符合高标准厂房或工业大厦建设标准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所在的园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属地人民政府或所在的园
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工业物业及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管理工作,优化整体配置,并对项目的亩均效益、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严格把关。
(五)其他方面:
1.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间等基本单元进行首次登记,分割转让不受第(二)点受让方须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和第(三)点咱持比例”的限制,但受让方须为制造业企业,其产业需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准入要求。
2.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作分割或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若需补缴价款并完成缴交后,可按本指引的要求办理分割和分割转让。
3.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间等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分割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审批手续后,再按本指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
4.工业物业产权的受让方是否属制造业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判别;工业物业是否为高标准厂房,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15-235-2021)的建筑设计要求进行判别,工业大厦参照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征求产业审查和入园资格准入意见: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或转让登记的,申请人应先行向属地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取得产业审查和入园资格准入意见。
(二)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递交分割或分割转让登记申请资料。
(三)征求不动产单元分割意见:存在权属界线不封闭、现状与规划图纸不一致、厂房建筑结构复杂等情况需征求建设工程规划意见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初步审查后转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意见7个工作日回复,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和征求意见结果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首次(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转移登记;若有不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意见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限期15个工作日,逾期作退件处理。
三、申请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S)写我的作文600字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其中不动产测绘报告应包含分割或分割转让说明及相关面积测算表);
金融学排名(五)地价缴交票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供);
(六)属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同意的销售方案;
(七)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分割意见(若需);
涉及工业物业转让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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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
(九)完税证明;
(+)属地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出具的产业审查和入园资格准入意见;
以上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四、审核职责
(一)属地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要求。
(二)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准确性,销售方案是否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是否符合分割或分割转让限制条件的规定,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存在不得分割、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三)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筑区划内的厂房、仓库是否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是否符合按幢、层、间分割的条件,特殊建筑结构等情况下是否同意分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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