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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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冬天的诗【字 号】呼政办发〔2017〕4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最漂亮的av女星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7〕4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问题
  (一)对权利人取得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出让价款,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补缴出让金的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用房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奖牌榜冬奥会2022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完成交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期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无法确定第一套上市交易房屋的按照第一次登记的为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设施,依照规划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按原供地方式办理登
山东高考几天记,涉及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依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登记问题
  (四)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审查房地用途是否一致。对于已取得房产证且能够落宗落幢的,但土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房屋产权人取得了与房屋登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办理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
  (五)建筑物跨界和超范围的。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房屋未登记的,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调整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问题
  (六)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权籍调查落宗落幢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有规划或建设手续但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权利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符合落宗落幢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不论其原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权利人取得了与房屋登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权籍调查后,按占地现状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有规划或建设手续但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依法处理后,依照处理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均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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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03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第二批)的通知》以前,享受市政府以房养路、护城河改造、光彩事业、旧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建设土地但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实际使用现状进行权籍调查后,视为权利人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划拨土地上商品房的分户登记问题
  (十)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大产权证后涉及分户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要是用地手续齐全,用途符合规定,只是用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办理房屋分户时,仍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分户登记。以后再转移时补缴土地出让
金,转为出让土地。
  五、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
  (十一)对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必须提交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
  六、关于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问题
  (十二)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在城市或集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可办理转移登记。城镇居民购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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