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1.11
老酒【字 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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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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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号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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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七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二节 更正登记
  第三节 异议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 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用岛和无居民海岛的不动产登记。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所辖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本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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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和不动产测量成果。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者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权籍调查成果。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要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组织获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工作,实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的现势、有效、安全。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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