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屈军平与被上诉人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审第三人屈罕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屈军平与被上诉人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审第三人屈罕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陕08行终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静吴琼刘红梅 
【审理法官】王静吴琼刘红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屈军平;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屈罕人 
【当事人】屈军平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屈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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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屈军平屈罕人 
【当事人-公司】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 
【代理律师/律所】丰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张志强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丰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张志强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丰渊张志强 
【代理律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屈军平;屈罕人 
【被告】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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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蒙犽【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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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现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
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上诉人自述曾于2015年4月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机关询问,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于2017年农历腊月期间知道案涉房屋的产权办理在原审第三人名下,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的情形。故此,其后于2019年8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行政诉讼明显超出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6: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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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屈军平与被上诉人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审第三人屈罕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陕08行终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神木市。
     负责人徐生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云,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屈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军平与被上诉人神木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审第三人屈罕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81行初2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原神木县不动产登记局为第三人屈罕人颁发了陕(2017)神木县不动产权第00004某某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指向的房屋坐落于神木镇原铁厂第四台阶第二排三号。2019年8月2日,原告屈军平向本院提行政诉讼,称红光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原铁厂高料台第四台阶第二排、西起第二套的三层房屋应归其所有,不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请求依法撤销陕(2017)神木县不动产产权第00004某某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2017年农历腊月前后,原告知晓案涉房屋的产权办理在第三人名下。诉讼请求:一、请求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2017)神木县不动产权第0000469号不动产登记;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屈军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起诉期限将丧失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程序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2月8日废止,当日,《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由上可知,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规定,应当从最大化保护当事人起诉利益的角度作出选择。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下,采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标准能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起诉利益。同样,对于新
旧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应如何衔接适用,也应当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即2018年2月8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区分情况确定其起诉期限。如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之日起至2018年2月8日已届满两年的,则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后起诉既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也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如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之日起至2018年2月8日尚未届满两年,其起诉期限应截至两年届满之日,但不得超过2019年2月7日。本案中,后于2017年农历腊月前后知晓案涉房屋的产权办理在第三人名下。本院询问其知晓上述事实后为何不起诉,其称“以为有裁定房屋就是我的了,所以一直没有起诉”,还认为“在看到房产证复印件时才算真正知道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知道时间是在2019年3月份,2017只是听说办在第三人名下”。原告之前便询问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事宜且在2017年农历腊月前后便知晓案涉房屋的产权办理在第三人名下,该内容足以能使其确定是否会影响其合法权益进而通过起诉方式维护权利;而其因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的情形;故此,其后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行政诉讼明显超出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屈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于原告屈军平。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裁定上诉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81行初29号行政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陕(2017)神木县不动产登记产权第0000469号不动产登记;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裁定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基本诉权。2007年底,上诉人只是听闻房产证办理在原审第三人名下,上诉人不相信传闻内容的真实性。2019年3月,上诉人看到案涉房产证复印件才首次真正知道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期限应当从2019年3月真正实际知道之日起计算,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自己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案涉房屋经神木市法院(2014)神执字第05928号裁定确认,从2015年3月9日起应属于上诉人屈军平所有。
现因原始涉案房屋的建造者屈罕人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自己名下后拒绝根据买卖合同和法院生效裁定书办理过户登记。而由于被上诉人的错误登记,导致目前案涉房屋出现生效裁定和错误登记确认为不同人所有的矛盾情形,依法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屈军平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裁定侵犯了上诉人屈军平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为维护上诉人屈军平的合法权益,请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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