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春寄语上诉人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1 
民间故事传说【案件字号】(2020)赣09行终1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建平黄礼潘丽平 
【审理法官】吴建平黄礼潘丽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万载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万载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公司】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万载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涂绪雄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涂绪雄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涂绪雄 
【代理律所】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万载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天兵照雪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对原审法院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不能正确理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含义。认为根据该条款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没有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读。《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含义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利害关系人对该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最长期限,其中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最长年限为20年,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最长期限内,能否提起诉讼,还应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断,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上诉人2018年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就已经知道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为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其于2020年5月8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动产权证,显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2月30日,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康乐街道将军中大道206号(新源城市花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原土地证万国用(2009)字第xx号土地证应办理住户土地证分割而收回注销。按规划新源小区9栋2单元商品房未建设,故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独申请分割办理土地面积为721.2平方米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告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被告万载县自然资源局的办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于2018年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江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双11购物津贴怎么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为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告早在2018年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其于2020年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
效。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不动产提起诉讼案件,未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上诉人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9行终1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万载县康乐镇将军中大道某某。
     负责人袁平,该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涂绪雄,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住,住所地万载县康乐大道中段一社会代码:11xxx01474262XE。
     法定代表人鲍均良,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902行初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2月30日,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康乐街道将军中大道206号(新源城市花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原土地证万国用(2009)字第xx号土地证应办理住户土地证分割而收回注销。按规划新源小区9栋2单元商品房未建设,故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独申请分割办理土地面积为721.2平方米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告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被告万载县自然资源局的办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于2018年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江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
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万载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为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告早在2018年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其于2020年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万载县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