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丽、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晓丽、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黑01行终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王亚虹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王亚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晓丽;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曲深儒 
【当事人】杨晓丽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曲深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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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干菜扣肉【当事人-公司】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陈雷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雷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雷 
【代理律所】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晓丽 
【被告】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曲深儒 
【本院观点】杨晓丽是否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无必然关联。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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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晓丽是否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无必然关联。本案中,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行为作出时间是2003年,房屋征收时间是2011年,房屋动迁协议签订时间是2012年,即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先,房屋动迁协议签订在后。虽然杨晓丽基于房屋动迁协议及挂靠兴隆公司开发建设溪林·玛奇朵小区的事实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杨晓丽既非本案诉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又非登记机关作出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杨晓丽与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杨晓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杨晓丽提出曲深儒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
证记载不符、可能存在违章建筑及申报房屋产权证材料不真实等问题,如果杨晓丽有充分证据证实曲深儒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性质和面积有误、双方签订的房屋动迁协议明显不公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晓丽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杨晓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28:5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方正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变更为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曲深儒,杨晓丽并非本案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在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变更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杨晓丽和哈尔滨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未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杨晓丽亦不符合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故杨晓丽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
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晓丽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晓丽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杨晓丽2020年9月才成为案涉房屋产权证书的利害关系人。2001年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案涉房屋并没有涉及动迁等事实产生杨晓丽也没有开发房地产的意向。2011年方正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与曲深儒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兴隆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主体但是房屋的征收拆迁档案等材料没有交付兴隆公司,杨晓丽及兴隆公司也没有看到关于案涉房屋的相关证件及材料。2019年8月曲深儒提起诉讼将杨晓丽以溪林·玛奇朵小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列为该案件被告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2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确认了杨晓丽是溪林·玛奇朵小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并承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交付回迁房屋等义务,在此之前相关事项均是以兴隆公司名义进行的房地产拆迁、开发等事项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但是方正县人民法院却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个人可以从事房地产拆迁、开发;杨晓丽对民事判决上诉期间于2020年9月初查档发现案涉三套房屋对应的土地证上载明房屋性质为居民住房房屋面积远远小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方正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是以方正县不动
产登记中心给曲深儒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依据计算杨晓丽承担责任的至此杨晓丽才得知该案涉房屋产权证书超过实际面积、更改房屋性质因此2020年9月份杨晓丽才与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建立联系,并且因为该颁发房屋产权证书行为产生财产损失杨晓丽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如果确认杨晓丽与该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那么曲深儒根据该行政行为获得利益的民事判决就不应当判决杨晓丽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方正县人民法院以上两个判决的判项在事实处理上互相矛盾即确认行政机关颁发证书有效又根据该证书判决杨晓丽承担责任,但是不给杨晓丽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机会和救济权利的途径。第四,根据本案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确实超过实际的住房面积,更改了房屋的性质,并且住房面积超过了国家法定面积。即该证书没有事实基础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杨晓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曲深儒的方房权证建字第××号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坐落于方正县方正镇建设街方通路W委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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