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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存在两个不同的观点。观点一,不能办理。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B 公司持a 房产证
刘德华最新电影全集原件,说明该房产证并未遗失,遗失理
由不成立,那么登记原因也不成立了。其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附录中制定了遗失声明的格式:“**因保管不善,将**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但A 公司并非保管不善,而是把房产证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而抵押给了债权人B 公司,不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最后,遗失声明刊发尚不满15个工作日,此时有他人提出异议且所述情况属实,应不予受理。
观点二,应予办理。对《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遗失、灭失”的理解不能过于片面,是否“遗失、灭失”,不应以是否确切得知房产证所在,而应以权利人是否能占有、使用、支配房产证为判断标准。
独善其身是什么意思啊笔者支持观点二。第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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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可知,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一种介质凭证,不动产登记簿才是物权效力的标志,是否补发证书不会产生物权的
变化,对物权不产生任何影响。
第二,《操作规范》1.6.3.3规定:“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本案中,B 公司并未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即使办理了异议登记,也不影响证书的补发。A 公司提交补证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如声明刊发期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于法无据。
第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会因补证行为而涉诉,不存在登记风险。《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
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不受理此类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院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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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公开而广泛地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发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公示权利人不再占有证书,补发新的证书后老证即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非等待对补证行为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提出异议。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第五,A 公司虽与B 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此抵押权并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未记载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物权的行为不应受未作登记的民间借贷影响。故B 公司所述
虽为事实,但提出的异议无效。此外,《操作规范》附录中制定的遗失声明格
式只是一个供参考的模板,不能拘泥于此,生搬硬套。银行抵押贷款
综上所述,待遗失声明刊发15个工作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为A 公司办理遗失补证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对B 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B 公司如想解决与A 公司的纠纷,可与A 公司一同来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利。随着“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逐步推广,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很多地区已实现了电子证书(证明)全业务覆盖,遗失补证业务将越来越少,也不会再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与纠纷。(作者单位: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遗失补证时收到异议能否继续补发
□ 徐映雪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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