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9.17
∙【字 号】滕政办发〔2019〕29号
∙【施行日期】2019.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
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9〕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省、市两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滕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滕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一体登记,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枣自资规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守门员技巧 遵循“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
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通过完成“开展农村房屋补充调查、登记发证、建设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19年9月起,对全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产权明确,逐步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潜在市场活跃、众愿望集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需求的区域先行开展。对于条件暂不具备的区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众自行申请。各镇街可结合实际,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开展模式。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十七个镇所辖村庄登记范围
鲍沟镇、滨湖镇、柴胡店镇、东郭镇、东沙河镇、大坞镇、官桥镇、洪绪镇、界河镇、级
索镇、姜屯镇、龙阳镇、木石镇、南沙河镇、西岗镇、羊庄镇、张汪镇所辖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予以登记。
(二)四个街道所辖村庄登记范围
北辛街道、荆河街道、龙泉街道、善南街道所辖村庄,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予以登记。
(三)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1.征收、拆迁等冻结区域内的;
2.土地整理范围内的;桥的诗歌
3.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
磐安农家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
1.对于完成宅基地权籍调查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还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对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还未进行宅基地权籍调查的,进行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均未进行权籍调查的,同时进行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为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形成权籍调查成果。
2.权籍调查工作中原则上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如条件不具备,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采取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满足登记发证的基本需要。
3.对已经分别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和登记、房屋所有权调查和登记的,应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开展补充调查。
液晶电视的选购 (二)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美食
及相关规范要求履行受理、公告、审核、登簿程序。
2.对于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农房首次登记的,应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cf验证码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号,2018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乡村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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