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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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德关系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 号】榆政办发〔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思考试的内容
  2022年5月17日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14号)要求,将2022年确定为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年内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理率争取达到70%以上,其中榆林中心城区化解处理率达到65%以上。
  二、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实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考评制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资源规划、住建、信访、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单位,公布、举报邮箱,全面梳理百姓问政、网民留言、市民热线、信访接待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底数。按存在的问题类型、处理的难易程度、处理责任部门单位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台账管理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更新、完善台账。各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小区(项目)台账,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台账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归集。(:3592637,:************)
  (二)集中处理阶段(2022年7月1日-11月30日)。重点对摸底排查发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集中进行化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司法、资源规划、住建、国资、人防、税务、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相应材料,逐小区(项目)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榆林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单位按程序处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疑难问题小区(项目)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职责确定责任部门单位,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确保2022年9月底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理率达到50%以上,其中榆林中心城区达到60%以上;2022年底前处理率分别达到70%、65%
以上。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2月1日-12月31日)。重点进行阶段工作总结、政策完善等。各县市区要在加快推进化解处理工作的同时,对“攻坚年”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等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并建立巩固“攻坚年”活动成效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为“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奠定良好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攻坚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结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20〕3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5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268号)要求,对存在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分类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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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个人平房住宅缺少用地、建设、规划审批文件的,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1988年1月1日前,取得原榆林县政府及其民政、农业、林业、农垦、城建、市政等部门单位用地或建房批复,或能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房捐税票(房屋买卖契约及街道办事处证明)的,均视为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文件。1988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国土)用地批复的,视为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
  2.1991年4月1日前建成房屋,并取得原榆林县政府及其民政、农业、林业、农垦、城建、土地(国土)、市政等部门单位建房批复,或能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房捐税票(房屋买卖契约及办事处证明)的,均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1991年4月1日后建成房屋,并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其中2006年1月1日后建成房屋的,还须取得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方可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3.不同时期对房屋全部或部分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改建、扩建的时间,对应上述不同时间段的认定办法对房屋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进行认定。
怎样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参照个人平房住宅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认定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作为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5.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对待,不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存在部分违法用地、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的,在受理不动产登记时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晓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情况,并在申请书、登记簿如实记载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信息。
  (二)对于已经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平房划拨住宅用地、商住小区个人划拨住宅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个人平房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继续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按基准地价确定评估地价,以宗地面积乘以评估地价计算评估总地价,按评估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商住小区个人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根据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系
数、年期系数修正后评估楼面地价,以个人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评估楼面地价计算评估总地价,按评估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地下储藏室、地下车库(车位)等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三)对于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但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区分以下情形确定土地用途:拍一拍设置文字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规划审批的房屋用途一致,但与土地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2.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不规范或规划审批的房屋用途不明确的,以房屋的实际用途认定房屋用途,并根据认定的房屋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3.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履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不再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价款,资源规划部门按确定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办理房地用途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属出让用地的,使用期限按原终止日期确定;属划拨转出让的,按确定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四)对于土地证、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转让房屋时只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或土地转移登记,造成土地证、房产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视为其土地与房屋已一并转让,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按转移登记或换发证书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2.土地证权利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简称单位),房产证权利人登记在个人名下,取得房改房、公房出售、集资建房、经适房、职工福利房等审批文件的,可办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其中土地证记载宗地范围内既有个人房屋占地、又有单位土地的,须由单位出具宗地权属界址面积的证明,将宗地分割后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上述审批文件的,须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宗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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