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15
【字 号】韩政办发〔2019〕79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看完那里起反应的文章说说∙【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专项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韩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保实效的原则,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煤气灶打火不着什么原因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2016年5月20日我市正式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前,且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开发建设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因各种原因造成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均列入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二、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凡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不纳入处理范围。建立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防错机制,防范引发新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主要依据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费可按当时的政策标准收取。
  (三)宽严有度,分类处理。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形成时间分阶段确定处理政策,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三、处理办法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处理意见
  1.对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由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然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按税务局存量房权属变更时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含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2.对于独栋商业房屋和其他非住宅房屋,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按照相关程序先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名胜风景  3.对于单元楼楼上为住宅用房,底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由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然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不动产发生转移时,
按税务局存量房权属变更时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含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以上补缴出让金后,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统一按该宗地第一户补交出让金的使用年限和日期为准,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原房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土地和房屋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1)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用途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填写,房屋用途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附表《房屋用途分类》填写。
  (2)对于已经依法取得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原用途分别登记。
  (3)对于没有办理土地证、仅持土地批复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因历史原因土地批复没有明确的土地用途,按照使用国有土地建成房屋的时间节点,确定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
  ①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前建成房屋的,按照土地和房屋实际用途归类登记。
  ②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后至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之前建成房屋的,土地用途按照批准用途归类登记。房屋有规划用途的按照房屋规划用途归类登记;房屋无规划用途的,按照房屋实际使用用途归类登记。
  ③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至今建成房屋的,土地按照批准用途归类登记,房屋按照规划用途归类登记。
  2.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不一致的问题
  对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但未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或已办理土地转移登记但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造成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且双方权利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其土地和房屋一并转移,按照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登记,将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合并为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
  3.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
  房屋楼盘落宗时,涉及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宗地的情况,在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一致但土地使用年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办理登记时将所属土地合并为一宗地,以剩余年限长的作为登记时限。
  4.房地坐落一致,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坐落名称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登记市的标准地名坐落记载。
  (三)房屋已出售但土地证书未收回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办理商品房房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应先将原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收回,若不交回或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时,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布公告后,依法将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注销。若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于抵押的,不予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直至解除抵押。
  (四)登记档案资料缺失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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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办理登记,但无法到登记档案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应完善相关资料,补办登记档案。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意见
  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用地单位,因房屋建设过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对于2008年以前建成房屋的,经过权籍调查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现状予以登记;对于2008年以后建成的房屋,提交相关规划、竣工验收等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
  (六)自建房办证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于城市主城区内,2016年5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新城区3层以下(包括3层)、金城区2层以下(包括2层)的自建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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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办理登记,经过权籍调查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由有资质的测量机构确认面积,到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同一宗地内已经办理过房产登记的房屋,经过权籍调查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原来的办理程序(不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登记。
  3.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
  (七)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八)未开具正式购房发票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于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单位自建房处直接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未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1、由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自建单位负责,对其开发使用宗地上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售房收入应交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进行照章缴纳,并在税务部门领取发票给购房人开具,权利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购房人应按照所购房缴纳相关的契税、印花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财政、物价、消防、税务、行政执法、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韩城市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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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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