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24
【字 号】潼南府发〔2019〕10号
广州鞋批发【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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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土地资源
正文
 
离婚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经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第二条 凡征收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建构(附)着物补偿和住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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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桂林街道),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
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坟墓除外)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为准,标准为每亩18000元。冬眠动物
  坟墓补偿标准:单人坟2500元/座、双人坟3000元/座。
 
第八条 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
续的面积为准计算。
  (一)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补偿;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以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为基准,钢砼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上浮70%、砖木结构房屋上浮60%予以补偿。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四)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实行房屋拆迁残值回购。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镇(街)统一组织拆除。
 
第九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等设施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农村村民的水、电设施,有线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等的补偿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确定方法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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