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江、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芳江、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7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 
【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死灵加点
南昌中考成绩查询【当事人】描写说的成语张芳江;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芳江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芳江 
【当事人-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朱芳静、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朱芳静、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振兴朱芳静、吴黎航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芳江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所涉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及《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
经典 老歌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镇××庄××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照《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签订了案涉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513号行政判决虽确认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否定方案的效力。因此,被上诉人罗店镇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有权根据《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与上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上诉人主张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并无相应事实或法律证据予以佐证,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应以征收时土地权证记载为准。对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分户报告价值时点略早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予以指出,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军在案涉协议上签名,且上诉人提交了其授权何建军处理案涉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被上诉人罗店镇政府有理由相信何建军签订案涉协议已取得上诉人的授权认可。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由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芳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53:5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芳江系金华市婺城区××镇××庄××村村民,在罗店镇前庄头村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6]-0l9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6.593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6.5937公顷),涉及征收金华市婺城区××镇××庄××村集体土地6.5937公顷。原告集体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之内。为实施案涉征收土地相关事宜,2017年3月3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上报金土资[2017]30号《关于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被告批准上述请示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作出金土资函[20l7]49号《关于实施〈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载明:“你委上报的《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你委,请你委严格按方案执行。"同日,罗店镇前庄头村村两委工作人员将金土资函[2017]49号文件和《
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张贴在该村财务公开栏处。原告属于上述方案安置范围。2017年5月,楼樟富等9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16)-019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该院审理后,作出(2017)浙07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楼樟富等人的诉讼请求。在该生效判决中,已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11日,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同意前庄头村列入城中村改造。2016年9月9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共同在前庄头村发布《征地告知书》,公告了案涉土地征收所涉的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面积、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2016年9月22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送达并张贴了《听证告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收到听证申请,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听证。2016年9月30日,金华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罗店镇前庄头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方式和标准、征地费用支付时间等事宜作出约定。2016年9月3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编制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经金华
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罗店镇前庄头村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安置分为公寓式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货币安置两种,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但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公寓式安置标准: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为基准,最高不超过1:4.3(每户限额占地面积与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之比)确定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二)货币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根据安置户应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人均25平方米)的4.3倍计算;每平方米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额度按同类住宅用房的评估价确定,但应扣除工程综合价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5%确定。经过权属调查认定,《前庄头村房屋应安置人口、有权属、无权属建筑认定表》认定张芳江户征迁房屋地址××庄××路××号,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88.38㎡,合法建筑面积265.14㎡,超限额建筑面积86.28㎡,其他房屋113.99㎡。特殊人员允许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15㎡。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1-28-1号《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补偿张芳江房屋价值等的补偿479667元,搬迁补偿费2460.56元,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偿费10412元,补助费3396元,奖励费244846.2元,临时安置费54180元,以上合计794961.76元。现有符合条件的非安置人员2人,允许按工程综合价优惠205元/㎡的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215㎡。张芳江选择金华山前
关于情人节的歌庄头安置小区85㎡公寓式房屋1套,140㎡公寓式房屋1套,合计安置建筑面积225㎡。协议还约定,安置房面积在1:4.3比例范围内的建筑安置房价格按建安工程价1915元/㎡优惠30%后的价格1340元/㎡收取,超过1:4.3比例范围的,且超出面积在8㎡以内的(含),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房款。非安置人员以工程综合价3355元/㎡优惠205元/㎡后的价格(即3150元/㎡)安置公寓房。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告张芳江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军在该协议上签名。另查明,原告张芳江的母亲翁凤姣于2017年5月10日代原告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货币回购安置款计693056.56元,2017年6月5日代原告领取腾空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计6578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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