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中村改造,根据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及杭政办函[2005]266号《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西湖国土分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西湖区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拆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委[2001]29号《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杭政发[2000]115号《关于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执行。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五条、对合法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以区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涉及区划调整的按原所属县、区相关文件为准。
违法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拆迁人对其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儿歌歌词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合法房屋由拆迁人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对产权不完备房屋的拆迁补偿按西建[2004]66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宅拆迁安置
第八条、住宅拆迁安置实行调产安置,由拆迁人在统一规划建造的多层(或小高层、高层)农居公寓内安置。
第九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常住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520送女孩子礼物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小学五年级数学教学工作总结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汽车过户需要多少钱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原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征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以市政府批复撤村建居文件之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原农户中已享受
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居民户口不予安置。
第十条、农居安置户数以原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数为基础进行核实。拆迁中严格控制分户情况,如确有分户情况的,按西政发[2000]213号《杭州市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仙剑续传第十一条、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0+10)回迁安置(多层);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到小高层、高层的在人均50平方米基础上可再增加10%的安置面积标准。
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增加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价购买。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而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面积标准的(原则上按户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按户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以成本价结算,按户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以综合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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