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5〕48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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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0.12
一念执着施行日期
2015.10.12
文号
雅府发〔2015〕48号
主题类别
住房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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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字qq个性网名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15〕48号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好声音李咏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做好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
008〕7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省政府批准的雅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雅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范围内(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涉及村、组详见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对其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八多面手  第三条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雨城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雨城区人民政府为雨城区中心城区内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负责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事务,负责安置用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与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共同认定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等进行及时拆除。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流转土地
进行处罚,并要求违法占地的相对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负责雨城区中心城区内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制定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雨城区中心城区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置用房的设计和建设,做好安置用房配建的指导和监管,配合做好安置用房的配售工作,办理房屋登记,做好搬迁地块所涉及的供排水迁改工作,与雨城区人民政府等共同认定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对雨城区中心城区内的违法建设等建(构)筑物进行认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雨城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对经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进行处罚,并配合雨城区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严格控制违法建(构)筑物。
什么是中国传统文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雨城区中心城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市财政局负责雨城区中心城区内征地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雨城区人民政府做好雨城区中心城区内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和对按实物指标调查时依法界定的搬迁安置人口的户籍信息进行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雨城区人民政府办理中心城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建制的撤并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指导雨城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价格认证中心、国家统计局雅安调查队对雨城区中心城区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和商品房交易平均价进行认定,按程序审定后每季度第一月进行公布。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雨城区中心城区内搬迁地块所涉及电力、通信及燃气的迁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雨城区中心城区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搬迁企业进行认定,并进行处理。
  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委维稳办、市文体广新局等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一类区范围涉及的村、组耕地为51520元/亩,非耕地为25760元/亩。(一类区涉及村、组详见附件1)
  (二)二类区范围涉及的村、组耕地为42560元/亩,非耕地为21280元/亩。(二类区涉及村、组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乡镇、村组应按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按不得超过1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经认定为规模种养殖的除外,且不得重复享受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清场的,可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亩。
  第六条 被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不再进行实物安置,其补偿标准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经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规模种植、养殖户,其养殖房、生产用房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苗木、畜禽、水产及设备设施搬迁费由林业、农业、水务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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