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 号】巫溪府办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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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暨南大学地址巫溪府办发〔2018〕31号
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国土房管局,有关单位:
《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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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滴泪 巫镇高速公路建设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及住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征地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国土房管局是征地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宣传贯彻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参与征地工作相关问题处理、实物调查登记和核实工作;负责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保手续报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妥善处理施工建设中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好施工环境,确保安全稳定。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禁止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章 调查登记
第五条 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村(社区)、组、被征地农户(单位)进行。征收土地(房屋)的地类(种类)按征地时的现状确定;征用土地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面积按房屋管理部门测量标准执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登记。
关于立春的经典古诗第六条 调查登记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房屋的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及其他建(构、附)着物。
(四)被征收土地农户(单位)基本信息。
(五)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及土地基本信息。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给排水管网、强弱电杆线等基本信息。
调查登记的各类数据,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在被征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权利人如有异议,需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查申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指挥部参与,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公示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七条 权利人应当配合征地实物调查登记,不得无故阻挠。拒不提供有效权证或伪造有效权证,造成调查登记不实、错登、漏登,由权利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补 偿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照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4000.00元、城镇规划区内每亩13000.00元、规划区外每亩12000.00元。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征地基本养老保险,由县指挥部代为划拨到县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发展集体经济或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时,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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