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 号】钦政办〔2017〕114号
深圳怎样注册公司∙【施行日期】2017.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7〕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供水管线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安置补偿,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统筹协调及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的责任主体,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工作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市和城区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市政管理、工商、综合执法、信访、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安置要求。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下达征搬工作任务。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用地单位提出的征地申请,制订年度征地计划或按单个项目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任务给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布征地预公告。城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任务后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征地预公告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
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养、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养、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将征地预公告送达市及城区公安、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林业、水产畜牧、工商等部门。
第九条 征地情况调查及确认。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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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景作文第十条 听证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的相关工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城区人民政府、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如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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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仍与权利人协商不成的,在补偿资金到位20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权利人对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由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权利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期限内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就业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按410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七一思想汇报 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连片种植的青苗可根据其长势给予青苗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亩的青苗补偿费;房前屋后、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青苗按实际清点的数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小学生好词好句好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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