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通知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发〔2009〕10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上牌流程
土地行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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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璧城街道、青杠街道、丁家镇、大路镇)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地区(其它乡镇)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零星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单位按12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调整工作经费,由被征地单位包干使用。
第八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农房补偿标准(附表1)执行。
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二条  经业务部门认定属独立户头的水、电、天然气、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恢复安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现行(以征地公告时间为准)实际安装费用进行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现行(以征地公告时间为准)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表1标准予以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表1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并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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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七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八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
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村民小组按被征地数量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含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四)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哪种笔记本散热器好>雪纺衬衫第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第二十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性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4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一节  住房安置方式、对象及搬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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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搬迁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两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1个自然间的安置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住房补偿标准按附表1的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次300元,3人以上每户每次400元,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璧城街道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青杠街道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其余乡镇按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计发。
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标准,均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价格执行。
 
第二节  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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