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1】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先看一组数据
    近20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及死亡人数统计分析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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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计划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
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主要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伤害类型。按伤害的方式分类,国标GB4661-8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伤亡事故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压力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仅限于生产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有一定的突发性,一般是人为过失造成的伤害。
    事故的性质分类,按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以及按伤害的方式分类。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有哪几种的问题。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
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别。
    责任事故是刑事责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安全事故是因不执行安全制度而引发的事故。如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失足掉落等。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没有主观责任人一般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质量事故,如钢筋断裂引发的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中秋节发朋友圈的句子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为什么爱会让人变残缺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网友咨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轻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如未按规定进行上报,是否构成瞒报?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其瞒报行为进行处罚?咨询时间: 2021-09-29
    回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按照该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向有关政府或部门反映举报。回复单位: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回复时间: 2021-09-29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关于环保的知识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劳动部对国务院的解释,特大事故包括:企业性质分类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死亡40人及其以上);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4)一次造成职工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其中对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的定义中并未提及“轻伤”,最低等级的一般事故仅明确“10人以下重伤”。因此可以判定,轻伤不属于一般定义下的生
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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