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帝旭缇兰案例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
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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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解梦梦到死人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该港商在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
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
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
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
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
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
明税评析:
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都只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而非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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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权或应税财产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也没有类
似《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定。因此,有关深圳案
例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受到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诟病。
《个税草案》第八条是有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
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
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
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避税方法
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火车票怎么网上订票《个税草案》的 “反避税条款”无疑将为税务机关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实施也需要有更为详细的立案和调查调整流程等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认定标准,在赋予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权力的同时,兼顾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案例二:海淀地税追征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案
2015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载了题为《海淀地税局追征
企业股权交易税款》的文章,披露了该案件。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两名中国居民到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第五税务所,
办理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业务。按照相关规程,该业务需要办理待解缴入库手续。为确
保税款计算准确,谨慎起见,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两名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仅提供了两页合同摘要。这份摘要中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人员注意:转让的是企业股权,但从合同内容看,交易定价约定的事项为何却属于境内事项?
税务人员马上要求两名纳税人提供全套交易合同。合同显示:2014年8月,加拿大籍华人L与H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岛)以及中国居民李某、王某等四方共同签署《Z公司整体股权转让协议》,将共同持有的Z公司(注册于开曼岛)100%股权转让给注册于开曼岛的M公司。加籍华人L、H公司、李某和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权分别为58%、30%、10%、2%,该项交易最终转让价格为4.1亿元人民币。交易中被转让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境内企业F公司,而F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座写字楼A 大厦,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中将近90%的篇幅都是关于F
公司和A大厦相关事项的约定。
如果认定Z公司是空壳公司,注册H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即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同样应负有在我国纳税的义务。在对已掌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海淀区地税局人员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分别确定了工作方案。其一,确保两个中国籍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入库。其二,交易方之一的H公司存在明显避税问题,根据管辖权将其相关信息移交海淀区国税局。其三,加拿大籍华人L持有Z公司58%股权,是该项交易最大获益方,并且具有重大避税嫌疑,对其实施调查。
做足准备工作后,在获知加拿大籍人员L入境后,海淀区地税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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