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转让定价
案例
美国一家五口被龙卷风吹到邻居家2016年,朝阳区地税局成功发现朝阳区某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外国公司转移利润的案例,并对其开展反避税调查。
经过朝阳区地税局深⼊核查发现,第⼀笔交易真实时间为2015年4⽉28⽇,⾹港H有限公司与维尔京B公司签订协议,转让维尔京B公司80%股权,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亿⼈民币(分三次⽀付,第⼀次⽀付⼈民币1.5亿元⼈民币)。
第⼆笔交易真实时间为2015年5⽉5⽇,北京A公司原股东与⾹港S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民币2105.84万元为交易对价,转让A公司100%股权,个⼈股东已在朝阳区地税局缴纳个税。
对2笔交易进⼀步深⼊核查发现,维尔京B公司通过其他⼏家设⽴在避税地的公司间接持有⾹港S公司100%股权,⽽经过第⼆笔交易后,维尔京B公司实际间接持有北京A公司100%股权。维尔京B公司唯⼀控股股东徐某,正是A公司原控股股东Y某的妻⼦。根据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A 公司与⾹港S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第⼆笔股权转让交易实际为关联⽅之间的交易。第⼀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具有⼀定参考价值。
二十大开幕时间朝阳区地税局发现,两次交易的实际标的均为A 公司,且对⽐第⼀笔交易,第⼆次交易价格明显偏低。A公司原股东Y 某及其妻⼦X某,可能通过在维尔京设⽴受控外国公司B公司,间接转让A公司股权,并将股权转让利润留在B公司。⽽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发现,第⼀笔转让款中的1.5亿元,已经以借款⽅式转⼊Y某的个⼈账户。朝阳地税局认为,应该参考第⼀次交易价格,对A公司第⼆次股权转让价格进⾏调整。⽬前朝阳区地税局正在与A公司、Y某等进⾏约谈。
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因为存在着利益⼀致性,双⽅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往往都会偏离市场价值,尤其是在跨境的关联交易中,交易各⽅往往选择将交易利润留在税负率更低的国家或者地区,这种利⽤关联交易
转移利润的⽅式就叫做转让定价。
很多时候,为了达到逃避税的⽬的往往故意设⽴离岸公司,增加交易环节,从⽽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国的很多外贸企业通常会在⾹港或者其他低税率国家设⽴⼀家企业,将本来由中国直接出⼝的货物先以低价销售给⾹港公司(国内企业留存利润少,税负少),再由⾹港公司以市场价格销售给国外客户(⾹港企业的留存利润⾼,税负低),这也是最常见的转让定价安排。
⼆、转让定价作为⼀种最常见的逃避税⽅式,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着详细的反规避条款,但是在新个税法实施前,在个⼈所得税领域却完全空⽩。
三、以上案例中,朝阳区地税局对关联交易认定的依据是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件,该⽂第⼀条明确规定,该⽂件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也就是说其实该⽂件调节的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此,以上案例中依据该⽂件来征收个⼈所得税是牵强的。
四、以上案例中,朝阳地税认定:A公司与⾹港S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但是实际上的交易双⽅并⾮A公司与⾹港S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Y与⾹港S公司,因此,在新个税法⽣效前,以上案例中税务局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避税方法
司,⽽是A公司的股东Y与⾹港S公司,因此,在新个税法⽣效前,以上案例中税务局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新个税法⽣效后,依据第⼋条第(⼀)项,及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可以直接把A公司的股东Y与⾹港S公司认定为关联⽅,从⽽认定第⼆笔交易为关联交易,并进⾏纳税调整。
六、正式公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案中,删除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新个税法第⼋条反避税条款中相关概念的解释,经笔者与总局法规司负责新个税法及实施条例起草⼯作的⼈员确认,以上内容的删除并⾮是内容本⾝有问题,可能⽇后会单独发⽂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但也是会沿⽤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以上内容是基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经验总结,即使没有落实到实施条例中,也是相关概念的当然解释。
七、新个税法⾸次在个税领域引⼊了反避税条款,为打击个⼈利⽤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逃避税⾏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CRS的机制下,如果X⼥⼠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份,且其收取股权转让款的⾦融机构与中国建⽴了信息交换关系且被激活,则X⼥⼠收到股权转让款的信息就会在次年直接交换给中国政府,中国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征税。
九、在CRS的机制下,如果⾹港的S公司属于壳公司,其在参与CRS的国家或地区⾦融机构开⽴有账户的话,S公司就会被作为消极⾮⾦融机构,由⾦融机构穿透识别到该公司的实际控制⼈X⼥⼠,那么S公司的⾦融账户信息申报时,都会把X⼥⼠作为实际控制⼈申报给其税务局民⾝份所在国,该国将取得X⼥⼠实际控制的消极⾮公司⾦融账户变动信息。这种信息透明将为国际间反避税⼯作提供重要依据。
结论
新个税法的修订,为打击⼤量的个⼈利⽤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逃避税⾏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CRS下信息交换的开始,⼤量的个⼈⾦融账户信息的取得也会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作提供翔实的线索。
在今年开始的新个税法背景下,⼀定会产⽣⼤量的个税关联交易反避税案例。所以,相关的交易架构需要提前进⾏规划,以避免相关涉税风险。
新法规定
根据新个⼈所得税法:
河生映画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进⾏纳税调整:
(⼀)个⼈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本⼈或者其关联⽅应纳税额,且⽆正当理由;
(⼆)居民个⼈控制的,或者居民个⼈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的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新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iphone密码忘记了怎么解锁第⼆⼗五条个⼈所得税法第⼋条第⼀款第⼀项所称关联⽅,是指与个⼈有下列关联关系之⼀的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夫妻、直系⾎亲、兄弟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资⾦、经营、购销等⽅⾯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汽车车牌
个⼈之间有前款第⼀项关联关系的,其中⼀⽅个⼈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前款第⼆项和第三项关联关系的,另⼀⽅个⼈与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构成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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