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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规则的
反思与重构
赵国庆
内容提要:我国自20(>9年起建立了针对间接财产转让的反避税规则,但是对于间接财产转让计税 基础的确定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文通过梳理过往实务中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确定的两种常
用方法,以案例形式展现其优点与不足,并在一定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尝试建立一套间接财产转让计税 基础确认新规则。
关键词: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6-0066-09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现已全文废止),我国正式开始建立针对间接财产转让的反避税
规则。2015年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公告X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现部分条款废止)对相关领域 反避税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针对间接财产转让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这一基本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规则指引。本文的目的在 于通过分析我国过往针对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 确定的各类方法,总结各自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 对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的确定规则进行重构。
_、过往方法的总结与反思
通过梳理各类税务报刊、杂志公开发表的针对间 接财产转让的案例评述,总结来看,跨境间接财产转 让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方法在 《关注“转让收人”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7号公告间接股权转让应税所得计算方法探讨》(赵国庆, 2015)中曾经有过系统论述。该文章提出的方法是以 最后一家公司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权的成本作为 计算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的扣除成本。这一方法我 们称之为模型一,目前在中国针对间接财产转让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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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知税收2021年6期管实践中被采用较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鉴 于实务案例的复杂性,模型一运用在某些跨境间接财 产转让案例中会出现不合理的征税结果。因此,实务 中又衍生出其他一些变
通的征税方法,其中较为典型 的是直接用股权转让收人减去股权转让成本,剔除资产净增(减)值的方法来计算跨境间接财 产转让的计税基础,这一方法我们称之为模型二。下 文先对模型一和模型二分别进行分析总结,以为下一 步构建新规打下基础。
(一)模型一的总结与反思
1.基本原理
计算公式:跨境间接财产转让的计税基础=股权 转让收人-股权转让成本。
模型一的基本原理如下:
(1 )股权转让成本以最后一家公司直接持有 境内公司股权的成本作为计算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 基础的扣除成本。
(2)在确定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中的“股 权转让收入”时,要将股权转让收入通过一定的 公式还原到针对境内股权的转让收人,从而实现境内 转让收入与境内转让成本的匹配。
2. 案例解析
案例1 (见图1 ):M公司(公司)持有BVI 公司(公司)1〇〇%的股权,BVI公司持有T公司(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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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NALYSI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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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100%的股权,同时BVI 公司还持有其他 资产。M 公司将其持有的BVI 公司100%的股权转让
给C 公司(公司),从而间接转让T 公司(境内公司) 的股权。
图1
案例1图示
(1)直接以BVI 公司直接持有境内T 公司股权的 计税基础作为间接财产转让的扣除成本。若M 公司通 过多家非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境内T 公司股权,扣 除成本则以最后一家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境内居民企 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扣除成本。
(2 )由于M 公司直接转让BVI 公司股权给C 公司, 可以通过会计恒等式还原出针对境内资产的转让收
人。 第一步:已知M 公司转让BVI 股权的公允价值,即对 应的BVI 公司所有权权益的公允价值,根据资产公允 价值=负债公允价值+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结合BVI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还原得到BVI 公司总 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步:如果BVI 公司既持有境内
T 公司股权,还持有其他资产,根据境内资产公允
价值=BVI 公司总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公允价值, 就可以还原得到本次针对BVI 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款中 关于境内资产的转让收人。
(3)此时,用股权转让收人向下还原的针对境内T 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BVI 公司直接持有T 公司股 权的计税基础,则可以计算出本次间接财产转让对应 中国境内资产征税的应税所得。
3.利弊分析
模型一最大的优点在于,在确定跨境间接财产转 让计税基础时,扣除的成本是以最后一层公司直 接持有境内公司股权的成本来确定(即案例中BVI 公 司持有境内T 公司股权的成本)。鉴于最后一层公 司直接持有我国境内公司股权的成本已经纳人到我国
的税收监管范围内,对于其出资的真实性、相关股权 的变动情况,我国税务机关都可以通过外汇管理、工
商管理、银行查询相关原始记录,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强。 因此,这成为大家在实务中经常采用这一模式的重要 原因。
但是,模型一的弊端在于其适用中的局限性,仅 适用于股东在跨境构架设立环节就存在且后期没 有任何变动。如果在跨境间接持股构架中,股东 不是原始股股东,而是后期增资进人的,或者是 受让原始股股东股权进入的,我们在计算跨境间 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时,一律以最后一道非居民 企业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的成本作为成本扣除,实际上
没有真实反映出不同股东持股成本的原始差异, 计算出来的间接财产转让所得不能真实反映每个股东
各自的真实所得,因此存在偏颇。
案例2 (见图2 ):再以一个直接持股的案子为例。 假设非居民企业M 公司和N 公司分别都持有境内T 公 司50%的股权,M 公司是原始股股东,成本假设是 100万元。而N 公司是后期增资进来的,成本假设是
400万元。如果这两家公司此时同时转让T 公司股权, 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虽然其转让收人都是一 样的,但各自扣除的成本是不一样的,M 公司扣除100 万元,N 公司扣除400万元。
图2
案例2图示
注:木文所中数字表示投资成木,中.位“万元"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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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示持股比例
我们把这个案例扩展一下到间接持股结构:案例3(见图3 ): M 公司投资100万元成立BVI 公司,
BVI 公司用100万元成立境内T 公司,之后N 公司增
资400万元到BVI 公司,占BVI 公司50%的股份。而
BVI 公司用取得的400万元继续增加对境内T 公司投资。
此时,如果M 公司和N 公司同时全部转让BVI 公 司股权时,转让收人是一定的。但如果扣除成本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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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期W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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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案例3图示
BVI 公司持有境内T 公司的成本500万元来确认,按照
对应境内T 公司的公允价值减去成本500万元(BVI 公 司持有境内T 公司成本)先算出应税所得,再分别按 50%的比例分配给M 公司和N 公司,实际就是把500 万元的扣除成本按照250万元和250万元分别分配给
M 公司和N 公司。显然此种方式难以体现其各自投资
成本之间的差异。
(二)模型二的总结与反思
蟹爪兰怎么养1.基本原理
计算公式:跨境间接财产转让的计税基础=股
权转让收人-股权转让成本-资产净增(减値。针对模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如果在确定跨境间 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时,扣除的成本统一按最后一家境 外公司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权的成本确定,
无法体现境 外不同股东取得股权成本的差异。因此,模型二的 方法旨在克服这一弊端,采用如下原理来计算:
M 公司持有BVI 公司股权成本假设为U 。
模型二是这样计算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的:第一步直接用M 公司(公司)转让BVI 公司 (公司)股权给C 公司(公司)的转让收入R , 减去M 公司(公司)持有BVI 公司(公司) 股权的历史成本U ,以计算跨境股权转让的整体所得。 此时R -U 这部分所得包含两部分:针对境内T 公司的 转让所得和针对资产的转让所得。
因此,我们只要在R -U 的基础上,将针对资 产的净增(减)值扣除,就能直接算出针对境内T 公
司股权转让的所得,从而实现对跨境间接转让中国境 内资产穿透征税的目的。
在此方法下,如何正确减除针对资产的净增 (减)值成为核心问题。我们来看如何剥离针对资 产的净增(减)值:
(1 )确定M 公司转让BVI 公司股权时资产的 公允价值,假设为L ;
(2)确定资产的扣除成本时务必注意,这个 成本不是资产的历史成本,而是对应的M 公司取
得BV 丨公司股权时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BVI 公 司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否则会存在重复扣除成
本问题。
案例5 (见图4):假设原先非居民企业M 公司以 100万元投资成立BVI 公司,BVI 公司用50万元投资 资产,50万元设立境内T 公司。之后,境内T 公 司和资产都产生了 1倍的增值,BVI 公司股权的公 允价值从100万元变为200万元。此时,M 公司转让
(1 )直接用间接财产转让发生 时的股权转让收人扣除各ft 股东取得境 外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全部股权转让包 含境内、资产的总计税基础;
(2)剔除每个股东取得股 权到最终转让这一时间段,资产的 净增(减)值,从而确定每次跨境间接 财产转让针对境内资产增(减)值的计 税基础,从而对其征税。
2.案例解析
空中飞人打一字案例4 :案例背景同案例丨,这里M 公司将其持有的BVI 公司的股权直接转 让给C 公司,假设转让收入为R ,
图4全国白酒品牌排名
模型二的具体案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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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2021
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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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股权给S公司,转让价格是100万元。S公司取 得BVI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100万元。
假设3年后,S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50%的 股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按照模型 二穿透计算针对境内T公司的应税所得。
针对境内资产(T公司)间接转让的应税所得=400-100-资产的净增(减)值。以模型二计算应 税所得时,扣除的成本直接按照每个主体持有的 非居民企业的成本来据实扣除,这里和直接持股 的计算方法一样,体现了各自持股成本的差异对应税 所得计算的影响。
那么模型二中如何扣除资产的净增(减)值 呢?首先,在转让BVI公司股权时,我们要知道S公 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假设通过评估得到是G,由于是净增(减)值,扣除的资产成本不是50万元,而应该是S公司取得BVI公司股权时对应的资产 的公允价值100万元。如果将50万元当成S公司的资 产成本,会导致少计算针对境内资产间接转让的应税 所得。
因此,在S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股权以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按照模型二计算出 来的针对境内资产转让的所得=400-100- (G-100 ) x50%。其中,G是S公司转让股权时资产的公允 价值,100万元是S公司取得BVI公司股权时资产 的公允价值。
3.利弊分析
模型二最大的优点是,不同股东转让股权时,扣 除的成本是以每个股东实际取得股权的成本来确 定的。同时,股权转让收入也是按照各自股东实际转 让股权的收人来确认的。这样,在计算每个 股东的间接财产转让收人时,其各自的收人与成本都 明确区分,不存在混淆,体现各自取得股权成本的差异,从而有效克服了模型一的弊端。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模型二中,我们不仅要知道间接财产转让时点资 产的公允价值,还要知道每一个新股东取得股权的时 点(无论购买股权,还是增资),对应资产的公允 价值也要分别按各个股东取得股权时点登记备案。后 期在不同股东间接财产转让时,扣除资产的净增 (减)值时,资产的成本务必要按照各自股东取得 BVI股权时资产的公允价值来扣除,而不是扣除BVI公司持有资产的历史成本。所以,在实际征管 备案环节,如果使用模型二,就需要有相应的征管机 制可以收集到这些信息并实施有效管理。
由于模型二是以股东直接转让股权的收 人扣除其直接持有股权的成本,再剔除其他 资产的净增(减)值之后,来还原计算跨境间接财产 转让针对境内资产的所得,因此,这个模型的使用前 提就是的中间持股平台只持有一家境内公司股权。如果的中间持股平台持有境内多家公司股权,这 一计算方法在确定跨境间接财产转让针对境内股权的 转让所得时,实际上是将境内多家公司股权的所得和 亏损混合在一起计算,违背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直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大原则。
案例6 (见图5 ):假设非居民企业M公司成立全 资控股子公司BVI,BVI公司全资持有在境内的深圳T
图5模型二针对境内多项股权投资案例
公司和上海Y公司,同时还持有部分资产。模型 二在计算时,直接用M公司转让BVI公司的收人扣除 M公司转让BVI公司的成本,扣除对应资产的净 增(减)值来剥离出对应境内资产的增值。若BVI公 司只持有一家境内公司是可行的。但如果BV丨公司同 时持有境内多家公司股权,如本案例中BVI公司同时 持有深圳T公司和上海Y公司股权,假设此时T公司 股权是增值的,Y公司股权是减值的。那么,我们用 模型二计算出来的对应境内资产的所得实际上是把T 公司增值和Y公司减值混合在一起的所得。如果从间 接到直接穿透,即假设M公司是直接持有境内深圳T 公司股权和上海Y公司股权,M公司将T公司股权和
OTONAL TAXATION IN CHINA
2021年6期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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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时,T公司因为增值需要在深 圳缴纳预提所得税,Y公司因为减值不需要在上海缴 税,则上海的减值和深圳的增值肯定不允许混合在一 起。所以,模型二的方法实际上也存在偏颇。
二、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新规则的假设前提探讨
针对以上两类模型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各自优点 的前提下,笔者拟探讨建立一个既能够体现股东 各自入股成本差异,又能在持股平台同时持有境 内多家公司股权时,分别计算各自的所得或损失,同时计算方法在税收征管层面也简便易行的针对跨境间 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确认的新规则。
正如构建数学模型一样,任何规则在构建之初都 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基础之上,这实际上是极为重 要的一个环节。而过往在很多针对跨境间接股权转让 的反避税实践中,在确定计税基础的环节很少去讨论 各种方法背后的假设前提,或者忽略假设前提,这就 导致有些案例的计税基础确认错误,还有些案例实际 上存在合理商业目的,不应该被穿透反避税而被穿透 征税。
因此,我们在探索建立针对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 税基础确认新规则前,首先要深人探讨我国对跨境间
接财产转让反避税的边界,在明确边界的基础上确立 新模型的假设前提。
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国针对跨境间接财产 转让穿透征税规则究竟是一个“扩张性征税规则”,还 是一个“防御性反避税规则”。“扩张性征税规则”是 指不论中间持股公司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只要转 让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资产,就要 剥离出对应的中国境内资产增值部分在中国缴税。而 “防御性反避税规则”则是只有当非居民企业在海外建 立的中间持股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实质且主要以避税为 目的,我国税务机关才进行穿透征税。反之,若有合 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则不进行穿透征税。因此,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要建立判断何时需要穿透、何 时不需要穿透的边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清晰回答非常 重要,直接决定了新规则的构建方向和方法。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从最开始的698号文到7 号公告都规定,只有在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
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中国税务机关才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
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等财产。因此,中国税务机关针对跨境间接财产转让
的征税规则实际上是一种“防御性反避税规则”。
在确定了“防御性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笔者
认为,应根据如下假设前提构建针对跨境股权转让计
税基础新规则:
1. 中间持股平台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业务(无 商业目的);
2. 中间持股平台持有的境内资产和资产 之间不存在协同效应(不承担功能);
3. 中间持股平台接受股东投资款后按照 股东意图投资到具体项目中,中间持股平台不长期保
留且不存在混淆不同股东投资款投资方向的情况(不
承担功能)。
第一个假设前提很好理解,既然穿透的前提是没
有合理商业目的,自然假设一系列中间持股平台
都是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业务的。第二个假设前提是,
如果持股平台具备商业实质,那持股平台持有的境内
资产和资产之间就存在协同效用。而如果持
股平台仅仅是避税平台,不存在决策投资功能,就可
以假设其持有的境内资产和资产之间不存在协同永州旅游
效应。新模型在计算针对境内资产的转让收入时,可
以直接剔除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三个假设前提
是,既然中间主体就是“壳公司”,不承担任何投
资决策功能,则股东将投资款投人到这些中
间持股平台后,投资款将按照股东明确的投资方
向流人到具体投资项目中,且不同股东不同时期投人
资金的下一步投资方向是明确区分、不存在混淆的。
三、跨境间接财产转让计税基础新规则的构
建与案例演示
(一)新规则构建
在综合模型一和模型二优缺点的基础上,基于上
文提出的一系列假设前提,笔者建立了确定跨境间接避税方法
财产转让计税基础新规则。计算规则如下.:
1.在每次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时,都采用向下
还原的方式还原出其人股时对应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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