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胜与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此时已莺飞草长爱的人正在路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我的中国梦600字作文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8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妍熙
【审理法官】金妍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华胜;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华胜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 今年五一高速公路免费几天
【当事人-个人】孙华胜
【当事人-公司】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婷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车宏伟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刘怀军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陶欣芸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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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播音主持自我介绍王文婷车宏伟刘怀军陶欣芸
【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华胜
【被告】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务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首先,2020年1月起新冠肺炎疫情大面积爆发,并无证据显示蓝帕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根据孙华胜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认定此期间孙华胜依约提供劳务,蓝帕公司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务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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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推荐好的睫毛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就提供劳务的事实进行初步举证。孙华胜提交的聘用合同、聊
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孙华胜为蓝帕公司提供了劳务。对于劳务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存在争议。孙华胜要求蓝帕公司按照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劳务费。蓝帕公司则主张孙华胜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并主张因受疫情原因日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孙华胜没有提供劳务的必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2020年1月起新冠肺炎疫情大面积爆发,并无证据显示蓝帕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根据孙华胜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认定此期间孙华胜依约提供劳务,蓝帕公司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务费。其次,自2020年1月起,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酒店、餐饮等行业受到一些影响。双方签订的《后厨运营总监聘用劳务合同》约定孙华胜需按照蓝帕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后厨技术培训、人员输送、新品研发、菜单调整等,同时约定孙华胜每周到蓝帕公司至少工作两天,每月工作不低于八天。而孙华胜申请的证人在一审庭审中曾陈述“2020年疫情严重,酒店经营人也少了,那时候有时一周、有时半个月看见孙华胜一次……”。同时结合孙华胜提交的其与蓝帕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本院认定在疫情后孙华胜未能依据聘用合同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并酌情减少相应的劳务费数额。第三,蓝帕公司虽提交酒店文件证明闭店期间,但该文件由蓝帕公司单方制作自行出具,且与孙华
胜申请出庭的证人陈述不相一致,本院难以采信蓝帕公司所主张的闭店期间。孙华胜认可蓝帕公司确因疫情闭店并同意扣除相应期间的劳务费,本院根据孙华胜的自认认定应予扣减的劳务费数额。综上,本院酌情认定蓝帕公司应支付孙华胜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劳务费30万元。对于孙华胜主张的利息,因双方于聘用合同中未就迟延支付劳务费利息等进行约定,且双方后续通过方式就劳务费问题进行协商,故一审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孙华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疫情过后爆发的20个行业【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 二、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孙华胜劳务费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孙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孙华胜负担2490元(已交纳),由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孙华胜负担4450元(已交纳),由蓝帕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13: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30日孙华胜、蓝帕公司签订《后厨运营总监聘用劳务合同)约定孙华胜按蓝帕公司要求提供劳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蓝帕公司后厨技术培训、人员输送、新品研发、菜单调整等。蓝帕公司按月向孙华胜支付劳务费3万元,于次月25日前支付。合同生效后,孙华胜依约履行合同,蓝帕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支付孙华胜劳务费3万元后未支付其他劳务费用,孙华胜诉至法院,主张蓝帕公司拖欠劳务费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并要求蓝帕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蓝帕公司则持抗辩理由称孙华胜未提供任何劳务,故不应支付任何劳务费,其支付的3万元系受孙华胜威胁支付的,孙华胜不认可,蓝帕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孙华胜为证明其提供了劳务,提交了与蓝帕酒店股东张凤芹的聊天记录,张凤芹对孙华胜主张相应劳务费的聊天内容回复为“我下周想想办法;节前后保证打你卡上…今天有点事,周一联系”。 庭审中,孙华胜申请两位证人李某1、李某2到庭作证,李某1现仍在蓝帕公司另一个关联公司处工作,
二位证人均陈述孙华胜提供了相应劳务,频次与合同不完全一致。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酒店、餐饮行业遭受巨大影响,存在停业、歇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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