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15 09: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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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对 象
文件依据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 .父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 、 养子女 、 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 年未满 16 周岁,或者满 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 (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 ) 年未满 16 周岁,或者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 [1980]34 号
民发 [1980]5 号
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薪司函 [1990]16 号
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 16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 [1992]13 号
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 [1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 [1995]108 号
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 [1980]184 号
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1963] 生活字第 466 号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标准(元 / 月)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农业人口: 230 元 / 月
陕人发【 2008 】 171 号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2008.8.15
非农业人口: 280 元 / 月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文 件 依 据
执行时间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4000 元
陕人发【 2008 】 171 号
2008.8.15
其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500 元
陕办发【 1989 】 58 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包括购买骨灰盒、衣服、遗体处理(含接尸、冷藏、殡殓、火化等)、发讣告和租用花圈、礼堂、休息室等项费用和其它零星开支。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1、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
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
病故:“项目之和” X20
民发【 2007 】 64 号;
陕民发【 2007 】 27 号;
人社部发【 2008 】 42 号;
2004.10.1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
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
病故:“项目之和” X20
人社部发【 2008 】 42 号;
2004 . 10.1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36 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抚恤金发放顺序
陕政发【 1990 】 86 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
⑴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有父母(或抚养人);
⑵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⑷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⑸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以下弟妹;
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 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五、申领手续
陕西省人事厅、民政厅陕人函【 2000 】 39 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令 1997 年 7 月 21 日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2000 年 8 月 22 日第 60 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在实行火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允许选择殡葬办法。
各单位凭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否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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