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
计发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商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处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省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省里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
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出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
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在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务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
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务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的岗位和在相同等级岗位的,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省里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暂按现行分类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适当高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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