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
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
指战员,实行供给制。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
制。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930日前参加工作的,
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
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
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
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
标准,
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
品种
和数量。“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
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
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
区。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
即“大包干”。
  1952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
“工资分”。
  1955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7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
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
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
工资制。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
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
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
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此外,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
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
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
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此
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1957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
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
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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