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马莉信用卡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裁...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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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孙亦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黎娜,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莉,*,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信用卡申请资料》、《领用合约》、《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利息清单》,证明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本金48018.52元、利息(截至2022年5月11日322
65.75元;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欠款本金48018.52元、利息(截至2022年5月11日32265.75元;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申请费602元,由被申请人马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尤曦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璐
书 记 员 沈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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