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模式
项目投资模式
一、BT投资模式: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商业活动。 二、BOT投资模式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 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 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
BOT投融资模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城市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是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功能互补的历史产物。它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私人资本的特殊结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迄今为止,我们对BOT的演进过程仍知之甚少。关于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归属仍是一个有较大争议、悬而未决的问题。对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的理论价值。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 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
小项目投资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
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BTO 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T的投资经营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 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
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为重整、经营、转让。在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授予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若干年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一个变体,其差别在于“建设”变化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为购买、经营、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 模式的变体,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上海黄浦江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项目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对BOT模式的一个创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为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为建设、租赁、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这一方式与融资租赁非常相似,仅是客体由一般的大宗设备换成了基础设施而已。从BOT及其变异模式看,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专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而建设(重整、购买)、转让则可以视项目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敷项目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的获益权和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赋予私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时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私营机构除投资自有资金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限于项目收益,并以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浮动抵押为债务担保。
BT投资模式的缺陷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
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
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如何解决BT投资模式缺陷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政府BT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政府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
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的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完善BT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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