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概述
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责任,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加强投资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xx集团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集团所属企业指集团下属各级控股子企业。
本办法中所称集团二级企业指集团下属管理层级为二级的控股子企业;集团二级企业所属企业指集团二级企业下属各级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并按以下项目分类进行管理:
(一)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收购股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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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对子公司或子企业增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收购资产、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购置等。
(三)需新设公司从事特许经营的BT、BOT、TOT等项目按股权投资项目审批。
第四条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后续投资等,应当为集团及所属企业主业发展服务,按照《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节项目投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统一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战略;
(二)科学决策原则:必须充分调研,规范论证,集体决策,确保投资质量;无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可行性论述不充分、决策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投资;
(三)控制风险原则:必须充分识别宏观经济环境、法律法规、技术、市场、经营和财务等各类风险,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风险不可控和无风险防范措施的项目不得投资;
(四)效益优先原则:必须注重经济效益,股权投资项目出资额的税后内部收益率(股权收购项目包括股权收购款和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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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本金投入)至少须高于同期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x个百分点(投资收益水平受政府监管的按政府监管要求);同时,不能低于行业当年平均收益率(相应行业平均收益率参照当年财政部或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数据);
动态投资回收期应不长于x年,超过x年的项目应严格控制。
政府任务类投资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五年期国债利率。
(五)投资控股原则:股权投资项目须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提高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力。
原则上不得进行小股权参股投资。
确需实施小股权参股投资的,须在现行规定下提高项目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标准,并预设完备可靠的退出机制。新的参股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集团审批。
第六条集团原则上不在集团发展战略确定的业务领域外新增其它领域的投资。
第七条集团所属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股权投资,特殊情况确需投资的,须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一)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缺乏具体扭亏措施的企业;
(二)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
(三)已纳入集团结构调整、重组合并、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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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负面清单制度
第一节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集团投资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管理、项目决策、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评价等阶段,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授权;过程监督、评价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
“总量控制,分类授权”指根据集团战略发展目标、资产负债率、盈利目标和现金流状况等,对集团及集团二级企业的投资实行年度投资总量控制,集团二级企业根据集团分配的授权投资预算额度,合理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在此基础上, 综合考虑集团二级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投资效果等因素,对纳入年度投资预算的项目(以下称“预算内项目”),集团分类授权集团二级企业董事会负责审批。
“过程监督、评价考核”指集团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论证、决策程序、实施、中止或终止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
“授权投资预算额度”是集团及集团二级企业本年度可投资的总量,是合理抵扣重复计算的投资额后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之和,其资金来源由可动用资金额和新增债务融资额构成。
“可动用资金额”是指不增加本年度负债、可用于投资的资金。
小项目投资
“新增债务融资额”是指本年度新增负债用于投资的资金。
第九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及二级企业- 4 -
授权范围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机构。
集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集团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拟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为集团董事会投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集团战略发展部、投资管理部、审计法务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构成集团投资管理的职能机构(以下称“职能部门”)。
集团二级企业应参照集团确定相应投资管理部门。董事会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为集团二级企业董事会投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第十条根据《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投资项目属于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集团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设置、投资决策程序应遵守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由集团或集团所属非上市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设置、投资决策程序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方面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二级企业董事会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级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原则上,集团二级企业不得下放投资决策权。根据业务发展确需对所属三级功能性公司、三级上市公司或所属企业、三级控股型业务平台公司授予投资决策权的,须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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