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3.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本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引导督促省属国企为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南 旅游 (七)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建立再贷款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监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加大服务业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银行健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动态识别机制,通过精细化、动态化的客户身份认定,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业领域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将服务业领域企业纳入“潇湘财银贷”支持范围,引导合作银行为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发放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对确实受疫情影响发生损失的服务业领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未纳入融资担保、“潇湘财银贷”等专项风险补偿机制的,可优先纳入省财政对商业银行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深化政务服务、市场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政策服务、监管执法等领域改革,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
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行为,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和“首违不罚”。开展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企业反应强烈的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收费问题,重点查处商业银行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服务业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三零”服务,用电容量城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采取低压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逐步提升农村电网低压接入容量,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大力实施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
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负责)
(十六)发挥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餐饮企业因疫情中断营业等保险保障力度,提高理赔效率。引导相关金融组织发挥“小、散、快”的融资特点,加大对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餐饮、零售等行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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