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项常见费用扣除比例
(2020年4月)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2.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 工资薪金总额 ×14 %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 工资薪金总额 ×8 %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
= 工资薪金总额 ×2 %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
= 工资薪金总额 ×5 %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扣除比例:1%
= 工资薪金总额 ×1 % ,
7.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 业务招待费×60% ,≤销售收入的5‰ , (孰低原则)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
A = 销售收入 ×15% ,
B = 销售收入 ×30%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三行业
C = 销售收入 × 0% , 烟草企业不能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比例:5%
A = 合同确认收入金额 ×5% ,
B = 合同确认收入金额×15% ,(财产保险企业)
C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 合同确认收入金额×10% ,(人身保险企业 )
10.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175%
A =研发费用支出×175%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B =无形资产成本×175% ,(形成无形资产的)
11.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2%
= 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三年内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扣除比例:100% (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 工资薪金总额 ×14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 工资薪金总额 ×8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新改政策)
4.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
= 工资薪金总额 ×2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
= 工资薪金总额 ×5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扣除比例:1%
= 工资薪金总额 ×1 %
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
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 业务招待费×60% ≤销售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
A = 销售收入 ×15% ,
B = 销售收入 ×30% ,仅指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三行业
C = 0%, 烟草企业不能扣除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比例:5%
A = 合同确认收入金额 ×5% ,
B = 合同确认收入金额×15% ,财产保险企业 ,
C = 合同确认收入金额×10% ,人身保险企业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
A =研发费用支出×175%,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B =无形资产成本金额×175% 摊销,(形成无形资产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关于研发费用支出继续调高加计扣除比例)
11.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2%
= 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以后三年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
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年新政策)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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