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广告费的会计处理
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却经过了几个阶段的演进:
(1)费用化或资本化。财会(2002)18号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2)费用化。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广告费的会计分录
收到广告发票,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对方是公司的,应该通过“应付账款”核算;
广告费用一般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广告公司名称
验收合格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广告公司名称
贷:现金/银行存款
广告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
在财务上,根据2006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规定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但税法上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而形成的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
差异分析
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和坏账准备、折旧费用等有些相似,都有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不同的是广告费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
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根据通知规定,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如,新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注意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计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将这两项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减少了广告费的计提基数,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举例
甲企业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万元,以物抵债商品的同期同类商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万元,“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5万元,全部为出售固定资产收入,甲企业2008年、2009年实行5年过渡期优惠
政策(所得税率为15%),2008~2011年每年的会计利润、广告费计提基数、广告费实际发生额等相关情况见下表,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见下表):
1.2008年广告费计提基数:320000+30000+150000=500000(元);(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计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即广告费的计提基数不包括5万元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
广告费税前允许列支数:500000×15%=75000(元),实际发生95000元,形成20000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 000×15%=3 000(元)
从下表可知2008年会计利润为1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00+20000)]×15%=180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000
2.2009年末,会计利润为-50000元,企业当期亏损,税法规定,发生亏损后允许企业向后弥补亏损五年,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税款和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则亏损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应确认为50000×15%=75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 75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
另外,对于广告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在旧准则下不进行会计处理,只将16-15=1(万元)
的暂时性差异登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备查账簿中。在新准则下,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的累计暂时性差异为3万元,则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的科目余额。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1500(10000×15%)
贷:所得税费用 1500
3.2010年末,广告费税前列支可比实际发生数多抵扣l50-149=1(万元),此时广告费备查簿上累计时间性差异应为20000(2008年)+10000(2009年)-10000(2010年)=20000(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税率变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应为5000元(累计时间性差异20000×当前税率25%),“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已有余额为4500元,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500元。
应交所得税:[200000-(1500000-1490000)]×25%=47500元
则2010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47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7500
另外,2010年盈利,弥补2009年亏损5万元,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的余额应为0,则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 7500
4.2011年末,当年广告费可比实际发生数多列支3万元,备查簿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仅剩的2万元,应全部冲掉,用来抵减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应为0.
应交所得税:[200000-20000]×25%=450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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