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税务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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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标    签】税务中介机构
【颁布单位】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武国税发﹝2007﹞6号
【发文日期】2007-01-12
【实施时间】2007-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该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范围。
  二、根据《》(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2006﹞31号)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的调整,应由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
作,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的必备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质并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税务中介机构。
  (二)年检合格且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
  二、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应分别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登记。
  (二)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中介机构执业证复印件;
  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注册税务师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记录证明书(附件之一)一式三份;
  5.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申请备案报告(附件之二)一式三份。
  (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并向社会公布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
  三、审核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范围。
  (一)企业申请(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须经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短期投资的损失;
  2.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3.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债务人已清算和有法院判决、裁决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外);
  4.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二)企业申请(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1.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
  2.按政策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3.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三)企业报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1.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2.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3.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
  4.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
  5.企业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
  6.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税前扣除的;
  7.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
  8.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税前扣除的;
  9.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因数额较大申请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0.定额计税工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
  11.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
  12.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
  1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
  14.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税前扣除的;
  15.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的;
  16.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和比例的;
  17.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
  19.企业自愿委托审核的其他项目。
  四、审核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内容及要求。
  (一)报损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鉴证:
  1.报损存货损失的相关属性。企业的基本情况、存货的计价方式、实物存在形式、实物损坏状态、存货投资或被投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报废有无相关证明、保险部门和过失人(责任人)赔偿情况、存货损失的原因及核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实事项、被核实企业有无异议。
  2.报损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认真核实存货原值、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的削价准备金、存货投资发生的增减值、接收存货的入账价值、保险部门和过失人(责任人)赔偿、残值或变价收入、清理费用、存货损失净值并详细说明。
  3.按以下标准审定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二)报损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审核鉴证:
  1.报损固定资产的相关属性。企业的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年限、实物存在形式及损坏状态、加速折旧是否核准、是否发生大修理或改良、固定资产投资或被投资情况、报废有无相关证明、保险部门和过失人(责任人)赔偿情况、固定资产损失原因以及核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实事项、被核实企业有无异议。
  2.报损固定资产金额的计算。认真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减值准备、折旧计提、大修理和改良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发生的增减值、接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保险部门赔偿、过失人(责任人)赔偿、残值或变价收入、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净值并详细说明。
  3.按以下标准审定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三)报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鉴证:
  1.报损坏帐损失的相关属性。企业的基本情况、坏帐准备核算方式、形成坏帐的原因(投资、借款、贷款或其他往来)、相关损失证明、保险部门和过失人(责任人)赔偿情况以及核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实事项、被核实企业有无异议。
  2.报损坏帐损失金额的计算。认真审核坏帐金额及其计提金额、保险部门和过失人(责任人)赔偿金额、坏帐损失净值并详细说明。
  3.按以下标准审定坏账损失: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报损投资损失的审核鉴证:
  1.报损投资损失的相关属性。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的书面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投资发生损失的书面文书、被投资方破产公告文件、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和停止交易的法律依据或其他证明文件、有关投资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以及核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核实事项、被核实企业有无异议。
  2.报损投资损失金额的计算。认真核实投资金额、清算剩余财产收回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并详细说明。
  3.按以下标准审定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或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及一年以上或已进行清算的;
  (五)报损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审核鉴证:
  1.报损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的相关属性。企业的基本情况、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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