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 “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
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
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涉及的政策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有效凭证,合法的有效凭证主要包括税务发票、财政收据、的签收单据、自制凭证等,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混用。
(二)税前扣除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政策。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
除的有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范围内的五费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经费等。
(四)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其他相关规定:1、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帐面发生额进行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五费一金及三项费用。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应符合以下五大条件: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2、该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是比较固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已经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5、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不予在提取年度税前列支。(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三)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有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给派遣方的,此费用作为劳务报酬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同时不能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三、应付福利费的范围和相关税前扣除规定:
(一)应付福利费包括(国税函[2009]3号):()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应付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其他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返聘人员)如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在为这些人支付医药费、报刊费、生活补贴等,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予税前列支,如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上述费用可作为福利费列支。
(四)注意事项: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工会经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地税缴纳的部分凭银行扣款凭证税前扣除,另外的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但两者之和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五、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和税前扣除规定: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财建[2006]317号):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规定:(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这部分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第(1)条的规定处理。(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提高为8%
()其他注意事项:(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高层管理人员
的考察费用等一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必须有借款协议,否则不予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向非金融机构 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我省经省政府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2013年度平均贷款利率为17.09% (即2013年利息扣除限额标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此处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另外注意的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即不影响当年税款入库总额的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二)其他有关规定:(1)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若企业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出具合法有效凭证的,其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及税前扣除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5号公告明确规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只受60%的比例限制,不受营业收入的比例限制。
(三)其他注意事项: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会议材料)、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2、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
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3、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4、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