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生业务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大于税法限额的例题
某企业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0万元,销售费用12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企业利润合计为190元。税务机关发现下列问题需要调整:
(1)投资收益中,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20万元,公司债券利息收入30万元,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取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0万元;
(2)销售费用中,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为500万元,发生的宣传费为3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60万元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4)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600万元,企业当年福利费实际支出为104万元,当年列支补充养老保险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30万元为因迟延交货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40万元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为逾期两年的应收账款,10万元为消防部门在防火检查中的,10万元为补缴年的所得税款;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6)当年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8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按限额750万元扣除。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60×60%=36(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万元。
(3)福利费扣除限额=600×14%=84(万元),实际发生数104万元大于限额,按限额84万元扣除。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限额=600×5%=30(万元),实际发生数40万元大于限额,按限颜30万元扣除。
(4)税法规定,购销活动中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是实际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逾期两年的应收账款不得扣除,消防部门检查属于行政性得不扣除,补缴的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2010年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30万元。
(5)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190-20-40+(500+300-750)+(60-25)+(104-84)+(40-30)+(100-30)
=315(万元)企业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315×25%-100×10%=6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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