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注册地在中国境内 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全面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册地不在中国且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属于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还应就其发生于中国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来源地的确定:
(1)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4)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方所在地;
(5)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方所在地。
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5.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类型:(收入总额)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汇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口诀:重违补兑付坏溢逾)
6. 其中计入“销售收入”的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口诀:销劳租特)。
7.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1)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 采用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
(4) 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5) 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的,安装费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6) 宣传媒介的收费: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7) 广告的制作费: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8) 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9)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
(10)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11) 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9. 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的确定:
(1) 售后回购: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的,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 费用 。
(2) 以旧换新:销售的新商品应当按照不含税新货价确认收入金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 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
(4)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 销售折让: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 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业务的处理:将收取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在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3.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14.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5.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被投资企业属于未上市居民企业,免税;
2) 被投资企业属于上市居民企业,持股时间12个月的,免税;持股时间12个月的,不免税。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6.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值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17. 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等民事性质的款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金:
(1) 计入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 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以后各项分摊扣除的: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费、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口诀:车契进关,耕占不得抵)
19. 与人员薪酬有关的扣除项目:
(1)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0. 保险费扣除项目:
(1) 财产保险、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补充社会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1.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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