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没有收入年度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 房地产业务探讨 - 中国...
旧法下,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未明确可结转扣除。
1、企业所得税不是按项目汇缴。新办企业三费视为开办费处理,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2、旧法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未明确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结转扣除。
3、新旧衔接
所得税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苏国税发【2009】第07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新税法实施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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