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中的营业费
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它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与当期产品的管理和产品销售直接相关,而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无直接关系,即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而难以判别其所应归属的产品,因而是不能列入产品制造成本,而在发生的当期从损益中扣除。期间费用包括直接从企业的当期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我们经常说的“当期费用”一般就是指狭义的当期期间费用,也就是某个特定会计期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如果广义的理解,当期费用应该包括当期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
二、营业费用
(一)广告费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8%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行业是: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②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粮食类(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它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对于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所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粮食较多的问题。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据实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则对广告费用支出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所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二)业务宣传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超过50/M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同时规定,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保险费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据实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差异及处理:企业平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对税法规定的允许
税前扣除以外的保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佣金差异及处理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营业)费用:
(1)有合法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规定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3.差异处理原则及方法。企业实际发生佣金时,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对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的部分作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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