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第21周试题
第21周试题:
1、某企业2009年为本企业雇员支付工资280万元、奖金50万元、地区补贴30万元,国家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10万元,假定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标准,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当年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金额是( )万元。
A.7
B.9.25
C.9
D.8.25
【答案】C
【解析】当年工资总额为:280+50+30=360(万元),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360×2.5%=9(万元),实际发生14万元,大于限额,按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某企业注册资本为150万元,2009年1月1日向其控股公司借入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一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率为6%,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A.30
B.28
C.18
D.24
【答案】C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3、某白酒生产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2009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1笔,金额3000万元,贷款年利率是4.2%,2009年4月1日该厂房开始建设,12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则2009年度该企业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该项借款费用是( )万元。
A.36.6
B.35.4
C.32.7
D.31.5
【答案】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因此4月至12月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000×4.2
%÷12×3=31.5(万元)
4、某企业自2009年5月1日起租入一幢门面房用作产品展示厅,一次支付1年租金24万元,则计入2009年成本费用的租金额是( )万元。
A.24
B.16
C.10
D.0
【答案】B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按照受益期限,2009年有8个月租用该房屋,则计入2009年成本费用的租金额是24万元÷12个月×8个月=16(万元)
5、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100万元,提供加工劳务收入50万元,变卖固定资产收入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 )万元。
A.6
B.6.25
C.4.75
D.3.75
【答案】B
【解析】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它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因此固定资产处置损益50万元不包含在基数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100+50+100)×5‰=6.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即30×60%=18(万元);所以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25万元。
6、某企业2009年度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234万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的含税收入为351万元;房
屋的出租收入100万元;房屋转让收入320万元,房屋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接受现金捐赠200万元,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 )万元。
A.28
B.27.25
C.48
D.27
【答案】A
【解析】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它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非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投资收益,因此房屋处置收益120万元、接受现金捐赠200万元、投资收益50万元不包含在基数中。业务招待费限额为:(5000+234÷1.17+351÷1.17+100)×5‰=28(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即80×60%=48万元,所以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28万元。
7、某企业2009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3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 )万元。
A.20
B.18
C.25
D.30
【答案】B
【解析】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
收入,它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因此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不包含在基数中。业务招待费限额为:(3000+300+100+600)×5‰=2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即30×60%=18万元,所以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8万元。
8、甲化妆品制造公司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200万元,该公司应按照( )万元予以税前扣除。
A.150
B.200
C.100
D.300
【答案】B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限额=1000×30%=300(万元)>实际发生额200万元,所以2009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200万元。
9、2009年某家具生产企业当年实现自产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当年发生计入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60
万元,企业上年还有35万元的广告费没有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是( )万元。
A.15
B.60
C.75
D.95
【答案】C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限额为:500×15%=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75(万元)>2009年实际发生额60万元,所以2009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广告费支出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2008年度没有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35万元中的15万元的部分也可以在2009年税前扣除。所以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共为:60+15=75(万元)。
10、2009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显示,200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2000万元,另外从事运输服务收入220万元。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合计为1550万元,期间费用为2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90万元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自行计算亏损5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30万元。企业的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为( )万元。
A.90
B.40.8
C.44.4
D.23.4
【答案】C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2009年度的会计利润为:2000+220-1550-200-100=370(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370×12%=44.4(万元)<实际发生额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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