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哪些?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问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哪些?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包括:
⼀、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收⼊是指根据国家统⼀会计制度确认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的收⼊,包括销售商品收⼊(⾮货币性资产交换收⼊)、提供劳务收⼊、建造合同收⼊、让渡资产使⽤权收⼊等。
⼆、其他业务收⼊。其他业务收⼊是指根据国家统⼀会计制度确认的、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常活动所取得的收⼊。⼀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活动的收⼊不⼤,发⽣频率不⾼,在收⼊中所占⽐重较⼩。其他业务收⼊包括:⾮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出租固定资产收、出租⽆形资产收⼊、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等。
三、视同销售(营业)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中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括(⼀)⾮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于市场推⼴或销售视同销售收⼊(三)⽤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四)⽤于职⼯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五)⽤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六)⽤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七)⽤于对外投资项⽬视同销售收⼊(⼋)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九)其他。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应确认为销售收⼊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为了不重复计提,需要减去销售未完⼯产品转完⼯产品确认的销售收⼊。
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可以按规定的⽐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六、查补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条规定,查补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进⼀步明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报表填报,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件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件规定,查补的收⼊属于“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视同销售收⼊”中的⼀种,在补充申报时会填列到“销售(营业)收⼊合计”⾥。收⼊、成本和费⽤均有其相应的发⽣年度,在其已实际发⽣的情况下,⽆论是否在财务账册上反映或者通过任何⽅式加以隐匿,均不能改变相应收⼊为其发⽣年度收⼊的事实。现⾏税法明确,前述扣除的限额是以年
度“全年销售(营业)收⼊”为基数的,⽽查补的收⼊属于其发⽣年度收⼊的⼀部分,当然应允许其作为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基数。
七、筹建期⽆收⼊也可扣实际发⽣额6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可按实际发⽣额的60%计⼊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销售收⼊额⾼低的影响,即使在筹建期未能取得销售收⼊,仍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额的60%直接计⼊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
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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